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39號
- 上訴人
- 五大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龍泉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諭律師
- 上訴人
- 林育汝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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