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李媛媛、陳心婷、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江文獻
- 當事人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王文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07號上 訴 人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獻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上訴人 王文清 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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