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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滕允潔陳麗芬陶亞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05號

上訴人
東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堯欽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被上訴人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貴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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