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05號上 訴 人 東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堯欽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被上訴人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貴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