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0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07號
- 上訴人
-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茂雄
- 訴訟代理人
- 曾佩萸
- 被上訴人
- 領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梅
- 訴訟代理人
- 何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3年7月9日收受原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261頁)。本件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即同年7月10日起算至同年7月29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於同年7月30日始提起上訴,此觀諸上訴理由狀收狀戳章即明(見本院卷7頁)。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逾20日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