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71號上 訴 人 弘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信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0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0,07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欠 缺,逾期未補正,即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