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許紋華、李瑜娟、賴錦華
- 當事人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錫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8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意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張秀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亭均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張錫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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