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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許正順李瑜娟賴錦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33號

上訴人
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齡慧
訴訟代理人
張麗郁
被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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