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許正順、李瑜娟、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黃齡慧、邱正雄
- 上訴人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33號上 訴 人 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齡慧 訴訟代理人 張麗郁 被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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