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47號上 訴 人 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仁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李婉維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王怡華律師 被上訴人 孫秋貴 陳國飛 古李秋香 李讚洽 許陳茶妹 葉麗華 張沛圓 邱麗秀(即邱黃明玉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等訴訟,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506 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為據,故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93頁)。 二、茲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5 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9 頁至173 頁),是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