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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5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梁玉芬翁昭蓉鍾素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55號

上訴人
蔡孟溱(原名蔡仁愛)
訴訟代理人
周慧如
上訴人
張常德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上訴人
許秀月
上訴人
劉聰明
上訴人
林月娥
上訴人
林文斌
上訴人
林文祺
上訴人
林麗蓮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155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誤載為「曾大仁」,應更正為「陳彥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5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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