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曾太山
- 上訴人
- 米甘幹‧理佛克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俊宏
- 上訴人
- 蔡林玉珍(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蔡慰正(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蔡志勤(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蔡思敏(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安倍晉三
- 被上訴人
- 日本國防衛省.自衛隊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小野寺五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林玉珍、蔡慰正、蔡志勤、蔡思敏為上訴人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蔡墩銘在本院判決前,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死亡,自應由其繼承人蔡林玉珍、蔡慰正、蔡志勤、蔡思敏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