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09號上 訴 人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 代理人 潘俞樺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鈺嘉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黃振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