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0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游悅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09號

上訴人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俞樺律師
被上訴人
李鈺嘉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黃振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