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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9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96號

上訴人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俁韡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上訴人
宜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屘榮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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