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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4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蕭艿菁王麗莉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46號

上訴人
鏵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被上訴人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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