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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錦美張松鈞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72號

上訴人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上訴人
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火炎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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