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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8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邦豪黃雯惠朱漢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85號

聲請人
鄭淄澠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相對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相對人
周哲蔚
相對人
周啓偉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福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相對人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媋糴
相對人
財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謝文倩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與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之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參加人參加訴訟,僅在輔助當事人之一造為訴訟行為,使其獲得勝訴結果,藉以維持自己之私法上利益,並非直接為自己請求何項裁判,故須於本訴訟繫屬中始得為參加,倘本訴訟已經終結,自無參加可言(最高法院44年台聲字第32號判例意旨、92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8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本訴訟)於民國103年8月6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卷一第166至167頁),惟本訴訟之上訴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3年9月18日具狀撤回上訴(本院卷二第7至9頁),本訴訟被上訴人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財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於同年月30日具狀同意撤回上訴並撤回附帶上訴(本院卷二第27至29頁),至於其餘上訴人周哲蔚、周啓偉、李福禕之上訴亦因不具上訴利益,其上訴不合法而經本院於103年11月28日以裁定駁回,是本訴訟既分別經本院裁定駁回及兩造撤回而全部終結,參加人自無從為訴訟參加。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8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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