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16號上 訴 人 邱榮輝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受告知人 彭月雲 陳健宏 被上訴人 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婷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