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61號
- 上訴人
- 楊美素
- 訴訟代理人
- 蕭晴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文恭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9萬153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3965元,上訴人僅繳納3萬6500元,顯有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萬7465元(103,965-36,500=67,465),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附表: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
①修復費用:2,606,015元-(56,013元+210,717元)=2,339,285元②返還A部分增建之樓頂平台:139,000元/㎡×131㎡÷4=4,552,250元
③上開①+②=6,891,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