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郭瑞蘭、許純芳、方彬彬
- 當事人智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74號上 訴 人 智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裕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被 上訴人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王駿東 李育明 王其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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