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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郭瑞蘭許純芳方彬彬

  • 當事人
    智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74號上 訴 人 智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裕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被 上訴人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王駿東 李育明 王其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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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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