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88號上 訴 人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上訴人 翁建祥 劉俐慈 翁慧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