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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蘇芹英陳靜芬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潘進丁

  • 上訴人
    九品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86號上 訴 人 九品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李淑欣律師 被 上訴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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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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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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