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皇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炳謙
- 被上訴人
- 光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光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75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上訴人迄仍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1-33頁)。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