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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00號

上訴人
建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萍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複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被上訴人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斌堂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趙慕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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