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00號
- 上訴人
- 建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萍
- 訴訟代理人
- 魏憶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謹言律師
- 被上訴人
-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斌堂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旋律師
趙慕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