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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10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莉雲傅中樂吳素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0號

上訴人
青田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陳仁達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上訴人
原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徐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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