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 上訴人
-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元龍
- 訴訟代理人
- 曾孝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信憲律師
- 被上訴人
-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惠香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