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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上訴人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上訴人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香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宗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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