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8號上 訴 人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上訴人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香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宗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