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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李媛媛陳婷玉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曾惠香

  • 上訴人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8號上 訴 人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上訴人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香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宗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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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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