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33號上 訴 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上訴人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玲玲為上訴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 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玲玲,並經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03年11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本院 卷第162頁)。因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 ,揆諸上開規定,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自應由其承受訴訟。又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陳玲玲係於104年2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61頁)依上開說明,並無不合,爰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