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7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72號
- 上訴人
-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良
- 訴訟代理人
- 蔡吉記律師
- 上訴人
- 簡嘉儀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馹律師
- 被上訴人
- 盧淑芬即盧淑芬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盧仲昱律師
- 被上訴人
- 鵬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
- 被上訴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鍇吉
- 被上訴人
- 郭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林鍇吉為被上訴人鵬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鵬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鵬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子文,已於民國102年 7月2日改為林鍇吉,此有上訴人優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仕公司)提出臺北市政府函、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61、62頁),準此,優仕公司聲明應由林鍇吉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