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977號
- 聲請人
- 馮高為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姜林金枝、鍾秀桃、陳瑞坤、陳金玲、陳金鳳、李碧媛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提起上訴,查本件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9號、55之8 號等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其價值依序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97,290 元、547,500 元及959,489 元,合2,504,279元,有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參原審卷㈠第121頁至第133頁、第238頁至第245頁),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04,27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773元。惟聲請人於106年2月24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2,732元,溢繳13,959元,依首開規定其聲請退還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