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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吳光釗鄭佾瑩李國增

  • 當事人
    徐源良范茹茵佳邦營造有限公司吳振福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上  訴  人 徐源良 兼法定代理人 徐駿騏 張語喬 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上 訴 人 范茹茵 法定代 理 人 范揚豐 楊淑卿 訴訟代 理 人 黃賜珍律師 參  加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呂長安 參  加  人 吳振福 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參  加  人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蔡志強 訴訟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志成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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