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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光釗鄭佾瑩李國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上訴人
徐源良
兼法定代理人
徐駿騏
兼法定代理人
張語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上訴人
范茹茵
法定代理人
范揚豐
法定代理人
楊淑卿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參加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加人
吳振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參加人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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