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97號上 訴 人 李炯宏 被上訴人 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舉昇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