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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許正順李瑜娟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
    黃舉昇

  • 當事人
    李炯宏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97號上 訴 人 李炯宏 被上訴人  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舉昇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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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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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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