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99號上 訴 人 何啟輝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訴訟代理人 劉祐鳴 複 代理人 吳幸昆 被 上訴人 吳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