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99號聲 請 人 吳祥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何啟輝、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駁回參加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參加人輔助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碩物流公司)而參加訴訟,無非因華碩物流公司以所有車號000-00營業貨車(下稱系爭貨車),向參加人投保責任保險,惟本件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回復原狀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參加人及華碩物流公司之汽車保險契約,標的不同,縱令參加人與華碩物流公司間有保險理賠之結果,亦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當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等語,請求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或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次按,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法第90條定有明文。經查:華碩物流公司以所有之系爭貨車向參加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產損害部分保險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事實,有「汽車保險到期通知書(要保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頁 ),又本件訴訟係華碩物流公司之司機何啟輝駕駛系爭貨車與聲請人所駕駛之汽車發生車禍,聲請人所有之前開汽車因此損害,若華碩物流公司依法對聲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揆諸前揭規定,參加人依前述責任保險契約約定應按華碩物流公司賠償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範圍內,如數給付保險金予華碩物流公司,因此,華碩物流公司對於聲請人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及應賠償金額為何,涉及參加人是否需給付華碩物流公司責任保險金及金額為何,參加人對於本件訴訟之勝訴或敗訴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參加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參加並輔助華碩物流公司訴訟,依上揭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尚屬無據,應不足採。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