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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邦豪黃雯惠朱漢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5號

上訴人
吳宗賜(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吳惠琴(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吳萬喜(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吳玉蓮(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椿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宗賜、吳惠琴、吳萬喜、吳玉蓮為上訴人吳阿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中,上訴人吳阿真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死亡,吳宗賜、吳惠琴、吳萬喜、吳玉蓮(下稱吳宗賜等人)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吳宗賜等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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