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吳宗賜(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吳惠琴(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吳萬喜(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吳玉蓮(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椿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波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宗賜、吳惠琴、吳萬喜、吳玉蓮為上訴人吳阿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中,上訴人吳阿真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死亡,吳宗賜、吳惠琴、吳萬喜、吳玉蓮(下稱吳宗賜等人)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吳宗賜等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