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廖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俊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 芃律師
- 被上訴人
-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秀嬌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旭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欽熙
- 被上訴人
- 大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崇瑋
- 訴訟代理人
-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4年4月24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人於104年3月10日民事更一審準備㈢狀第5頁「四、根 林公司一方面因大磐公司施作裝潢,享有向上訴人提高系爭 房地賣價之無形利益……根林公司受144萬不當得利,依法 應歸還上訴人,始符公平。」是否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根林公司返還不當得利144萬元本息? 二、被上訴人根林公司是否與被上訴人大磐公司就系爭房屋裝潢 訂立承攬契約?根林公司有無給付承攬報酬予大磐公司? 三、系爭房屋裝潢是否因民法第811條規定,因附合而為系爭房 屋之重要成分,而為被上訴人根林公司取得系爭裝潢所有權 ?根林公司是否將系爭裝潢出賣予上訴人? 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磐公司有無就系爭房屋裝潢訂立承攬契 約之合意?若無,則: ⒈被上訴人根林公司是否與大磐公司達成合意,由根林公司將 其對上訴人之裝潢價金債權讓與大磐公司,因此上訴人與大 磐公司所訂立「工程承攬契約」之性質,屬於大磐公司對上 訴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⒉上訴人給付大磐公司144萬元,是否一方面清償上訴人對根 林公司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價金債務,他方面亦使根林公司 對大磐公司基於承攬契約所生之報酬債務消滅,故根林公司 因上訴人對大磐公司給付而受有利益? ⒊上訴人業已合法解除上訴人與根林公司間之系爭房屋買賣契 約,根林公司對上訴人之價金債權即告消滅,故根林公司所 受利益(對大磐公司之承攬攬報酬債務因上訴人之提出給付 而消滅),原雖有其法律上原因即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但嗣 後是否因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之解除而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