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張蘭、吳燁山、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謝明鑫
- 上訴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江萬有、江阿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78號上 訴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上訴人 江萬有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被上訴人 江阿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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