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27號

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錦美張松鈞鍾任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鄭歆誼
再審原告
高森富
再審原告
鐘慶堂
再審原告
王玉鳳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貴 住同上
再審原告
楊秀美(即袁雨生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
蔡惠珠
再審原告
銀丕勤
再審原告
林芳慶
再審原告
呂麗華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住同上弄8號5樓
再審原告
林黎娜
訴訟代理人
馮翠姬
再審原告
徐福生
訴訟代理人
徐濬哲
再審原告
林淑珍(即呂世民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
呂家慶(即呂世民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
呂家欣(即呂世民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
于聖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艷 住同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再審原告
王周淑女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再審原告
林碰
再審原告
李柏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翠姬 住同上弄14號3樓
再審原告
張江順
再審原告
嚴永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馮翠姬 住同上
再審原告
施邱麗銀
再審原告
張樸真(即張樸寧之承當訴訟人)
再審原告
張鐵清
再審原告
段振華
再審原告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秀貞
再審原告
吳素美
訴訟代理人
劉秀貞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楊明珠
法定代理人
楊錦銘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 楊錦銘(即祭祀公業楊明珠之管理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楊明珠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楊錦銘 住同上」。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任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2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