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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蘇芹英蔡政哲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王糠樹 被上訴人即 巨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煌輝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巨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日內,陳報其公司有無制立全勤獎金、環境津貼 、輪班津貼、績效獎金發放之相關辦法(如有,請檢具證據),並將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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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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