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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詹文馨吳青蓉管靜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劉文成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
被上訴人
正達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山池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複代理人
洪士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5日下午3時35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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