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黃復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被 上訴人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良 訴訟代理人 沈 恆律師 方雍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