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9號
- 上訴人
- 紳藍財經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茵茵
- 被上訴人
- 陳如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審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7,140元,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3年6月2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見本院卷第15頁)。雖上訴人於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以103年度勞聲字第17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03年6月2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上訴人,且因上訴人亦未對該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抗告而確定在案,有該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上開聲請訴訟救助卷第6、8頁),茲上訴人已逾上開補正期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