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陳玉完、曾錦昌、匡偉
- 當事人陳巧蓮、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巧蓮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被 上訴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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