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巧蓮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被 上訴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