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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陳玉完呂淑玲匡偉

  • 當事人
    陳巧蓮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巧蓮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被 上訴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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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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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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