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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9號

上訴人
合興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義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上訴人
李健安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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