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抗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張富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旺昌食品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 第4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