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抗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抗字第9號
- 抗告人
- 張富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旺昌食品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4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抗字第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旺昌食品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4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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