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國抗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許正順李芳南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抗字第16號

抗告人
吳鴻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不法侵害其財產權,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惟其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詎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依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訴訟(案號:原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2號)乙案,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抗告人尚擁有坐落於嘉義市○○區○段0000○0號及同段1098之20號土地2筆,公告現值合計新臺幣158萬8,367元,亦有該查詢清單可按(該卷第30頁),自難認抗告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則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自難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國抗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