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54號

更正錯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競文邱璿如陳婷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抗字第54號

抗告人
巢光明
相對人
巢友銓
相對人
巢嘉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蓓莉
相對人
巢先明

      巢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101 年度家訴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倘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之情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於原法院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原審於民國102年9月30日為裁定,核定該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352,886 元,並據以命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4,616 元(下稱系爭核費裁定)。惟伊於該案請求分割之遺產中,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門牌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6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基地,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59/100000,並非系爭核費裁定附表一中所載之10936/100000。系爭核費裁定顯然引用錯誤資料,致伊須溢繳裁判費,爰聲請將該裁定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更正為259/100000等語。

三、查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及請求對造給付金錢與汽車1輛(見原審卷㈣第146頁),乃主張對系爭房屋及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0936/100000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遺產之一,此觀原審於102 年5月7日協助兩造整理之爭點簡化協議內容即明(見原審卷㈢第194-195 頁)。原審依抗告人主張之遺產範圍及請求對造給付之內容,於同年9 月30日作成系爭核費裁定,並於附表一之遺產內容中,記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10936/100000。原審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財產範圍,核與抗告人斯時主張之聲明內容相符,顯見原審在作成系爭核費裁定時,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該裁定附表一中關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記載,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抗告人就此聲請原審裁定更正,即非有理。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更正系爭核費裁定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抗告人於原審作成系爭核費裁定後,主張遺產中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應為259/100000,並聲請原審更正系爭核費裁定附表一中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記載(見原審卷㈣第194 頁、第207 頁)。嗣經原審向國防部函查,得知系爭房屋之基地除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259/100000,另有坐落臺北市臺北市○○段0○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 259/100000(見原審卷㈣第228頁),原審乃於103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時,提示國防部之覆函,徵詢抗告人對遺產中系爭房屋之坐落基地及權利範圍,應如該覆函所載之意見,抗告人亦陳稱繼承人僅有持分259/100000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99 頁),顯見抗告人已有更正或減縮其所主張之遺產範圍之意,是本件訴訟正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依抗告人更正或減縮後之聲明內容另為核定,不受系爭核費裁定之拘束。況抗告人前於更正或減縮遺產範圍前之102 年12月31日,即經本院以102 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無須繳納裁判費,是抗告人並無因系爭核費裁定,而受有溢繳裁判費之不利益之虞,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 事 法 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5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錯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