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競文邱璿如陳婷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先明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巢先明等間分割遺產事件,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家訴字第26號裁定駁回伊更正錯誤之聲請,伊不服提起抗告。惟伊因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伊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兩造間之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102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3 頁)。依前開規定,前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抗告亦有效力,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乃聲請人贅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