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先明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巢先明等間分割遺產事件,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家訴字第26號裁定駁回伊更正錯誤之聲請,伊不服提起抗告。惟伊因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伊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兩造間之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102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3 頁)。依前開規定,前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抗告亦有效力,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乃聲請人贅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