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政
- 訴訟代理人
- 周逸濱律師
- 被上訴人
- 井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宗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