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麗玲李昆霖朱漢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20號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政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被上訴人
井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宗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