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濤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張峪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5萬90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9萬3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