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張蘭、林俊廷、王漢章
- 上訴人附 葳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上訴人即附 葳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蔣作賢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葳錦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葳錦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4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有葳錦公司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96頁),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葳錦公司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不利於葳錦公司之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㈣第一、二審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領域公司)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領域公司之訴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葳錦公司應再給付領域公司新臺幣(下同)60萬4,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葳錦公司之上訴駁回。 ㈣第一、二審及附帶上訴費用均由葳錦公司負擔。 三、領域公司主張:伊於98年10月1日向葳錦公司承攬「葳錦興 業有限公司屏東加工出口區廠房新建工程(第一期)」(下稱系爭工程),並簽訂屏東加工出口區建廠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工程總價2,900萬元。系爭工程於99年11月4日完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已核發使用執照。伊除按系爭合約範圍內施工外,另施作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追加、變更工程。其中:㈠附表一係非合約範圍、亦未出現於建築圖說之項目,但葳錦公司要求伊額外施做、修改;㈡附表二係非合約範圍,但出現在變更後之建築圖之項目,且經葳錦公司要求伊額外施做、修改之項目;㈢附表三係合約範圍,但竣工數量超過合約數量之項目;㈣附表四則係葳錦公司在施工前要求變更所衍生之工程項目,以及施工完成後要求拆除重作,重複施工而增加之工作。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葳錦公司雖有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量之權,惟其就該部分仍有給付報酬之義務。上開變更及追加工程之金額總計為357萬644元,另依系爭合約編列2%工程管理費及利潤7 萬1,413元、0.5%營造業綜合保險1萬7,853元及1%勞工安全 衛生費3萬5,706元,再加計5%營業稅後,葳錦公司依民法第490條規定及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應再給付伊之報酬已逾357萬644元。縱認上開變更、追加工程部分之承攬關係不成立 ,亦屬葳錦公司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葳錦公司亦應返還所受利益。為此爰依 民法第490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請求承攬報酬,並依民 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擇一求為判命葳錦公司給付伊357萬644元本息(原審判決葳錦公司應給付236萬6,586元本息 ,駁回領域公司其餘120萬4,058元本息之請求之訴,葳錦公司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領域公司僅就敗訴部分中金額60萬4,400元本息附帶上訴,其餘敗訴部分未繫屬本院)。 四、葳錦公司則以:系爭合約屬總價承攬契約,除經伊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辦理變更設計外,領域公司得僅能請求系爭工程總價2,900萬元。又系爭工程進行期間,伊未曾告知領域 公司追加工程,亦未同意變更工程所增加之費用,領域公司之追加工程估價單為片面製作之文書,未曾交付予伊,亦未經伊簽認。伊已依系爭合約第19條約定支付報酬,兩造於100年5月間亦經結算,工程尾款280萬元,扣除領域公司設計 、施工不良等應扣款項45萬1,021元,尾款為234萬8,979元 ,已於100年7月20日開立支票給付。兩造既已結清系爭工程款,領域公司嗣後再為本件請求,有違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另附表一、二所列工程項目,均非屬合約範圍內之工程,兩造並無成立承攬之合意;附表三所列工程項目多係因領域公司施工無經驗,未妥善管控成本導致費用增加所致;附表四所列項目係領域公司最初設計不良或不符建築法規,無法通過主管機關之審核,並非可歸責於伊。系爭工程總價承攬之約定,領域公司施作縱有超出系爭合約估算之範圍,伊亦無不當得利之可言。況領域公司依約應於99年3月31日前 完工,其實際之完工日期為100年2月間,以其自認之完工日期99年11月4日計算已逾期218日,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21 條已約定,領域公司若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每過期一天須扣除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伊依約得向領域公司請求632萬2,000元之逾期違約金(2,900萬元×0.001×218﹦632萬2,000元 ),爰主張與領域公司本件工程款之債權抵銷,經抵銷後領域公司已無餘額可得請求等語,資為辯解。 五、經查:兩造於98年10月1日曾簽訂系爭合約,約定領域公司 向葳錦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合約總價2,900萬元,並約定於 簽訂合約後開工,於99年3月31日前完成,又系爭工程已於 99年10月21日取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所核發之使用執照。葳錦公司就系爭合約已給付領域公司2,854萬 8,979元,及合約範圍外擋土牆砌磚工程款項12萬6,00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㈠第169頁不爭執事項一、二 、六),並有系爭合約書、使用執照、付款明細表、統一發票(依序見原審卷㈠第33-44、12、195、196-197頁)等件 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六、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在本院104年3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同意協議簡化之爭點即㈠系爭合約之計價方式是否為總價承攬?㈡領域公司請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是否出於葳錦公司指示變更、追加工程或增加工程數量?㈢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合約第12條約 定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是否有理由?若有,金額若干?㈣如領域公司請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並非出於葳錦公司指示變更、追加工程或增加工程數量,則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是否有理由?若有,金額若干?㈤領域公司於兩造結算工程尾款時,並未提出尚有合約範圍外之工程款或為任何保留,其嗣後再為本件請求,是否有違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㈥若領域公司請求有理由,葳錦公司主張依系爭合約第21條約定,以領域公司逾期完工218日為由,對領域公司有632萬2,000元之遲延違約金債權,並主張予以抵銷,是否有理 ?為辯論範圍(見本院卷㈠第169頁反面)。茲就兩造之爭 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七、系爭合約之計價方式是否為總價承攬? 按為因應工程契約內容不同的特性,實務上工程契約之承攬報酬,有實做實算契約,亦有總價承攬契約。實做實算契約之工程結算金額係以工程實際施做數量依約定之單價計算之。而總價承攬契約(又稱總價承攬、總價承包)係指承攬人完成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定作人支付固定價金之契約,除辦理變更設計等因素外,工程結算金額即為契約所約定之金額。本件系爭合約第3條業已約定「合約總價:全部工程總價 2,900萬元」,此觀該合約書自明(見原審卷㈠第34頁), 顯見系爭合約之計價方式,確屬總價承攬無訛。葳錦公司辯稱系爭合約為總價承攬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5頁),堪可 採信。領域公司雖主張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葳錦公司有隨時變更追加之權,領域公司必須施工,對契約以外施作工項因非屬總價之範圍,超出原合約工程之施工及修改,葳錦公司仍有給付義務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57頁)。惟系爭合 約第12條係約定:「甲方(即葳錦公司)對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即領域公司)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由甲方核定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5頁),上開約定僅係就葳錦公司若有指示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時,其應給付領域公司若干款項計算方式之約定,不能以此逕認系爭合約非總價承攬契約之性質,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見本院卷㈠第356-357頁),並不足取。 八、領域公司請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工程款(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確定部分除外)是否出於葳錦公司指示變更、追加工程或增加工程數量? ㈠附表一部分即非合約估價單項目,亦未出現在建築圖: 1.項次一-1「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 領域公司主張,葳錦公司總經理葛長榮與地理風水師於99年1月初,至工地現場,會同工地副理劉瑞豐指示蔣守恩 (更名前為蔣作聖,下均稱蔣守恩)進行水井開鑿位置施作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並以證人蔣守恩為證( 見本院卷㈠第200頁)。證人即葳錦公司總經理葛長榮雖 證稱,其並無指示蔣守恩施作本項工程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39頁),惟經本院命葛長榮與蔣守恩當庭對質後,葛 長榮則證述:「由於工程需求,需有水源,我請地理師告訴領域公司若要鑿井,要鑿在哪個地方,我忘記跟誰講的。我只是指出要鑿井鑿在哪個地方。」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9頁),此核與領域公司將系爭工程轉包給矽富康公 司之經理蔣守恩具結證述,於99年1月初,葛長榮確有與 地理風水師至工地現場,會同工地副理劉瑞豐指示其施作「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是葛長榮親自向其指示,其記得葳錦廠區因有地下水的需求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㈠第211頁反面-212頁、239頁倒數第1行以下),並與證人即矽 富康公司擔任兼職系爭工程工地副理劉瑞豐之證述:「(問:上開工程為何不申請臨時用水,而採用水井開鑿?)依據我的經驗要看工地地點,如果申請自來水方便的話就申請臨時用水,如果不方便就在現場開鑿水井取水供工地使用。」等語一致(見本院卷㈠第213頁)。是依前揭證 人證述,葛長榮應有指示蔣守恩施作「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無疑。又葛長榮既為葳錦公司總經理,依民法第554 條規定,就葳錦公司定作系爭工程之事務應有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而蔣守恩為領域公司將系爭工程轉包給矽富康公司之經理,應屬領域公司之使用人,是領域公司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其施作等語,堪可採信,葳錦公司否認前情,並不足取。 2.項次一-2「廠房內試水區地板排水明溝」 領域公司主張,葛長榮曾99年1月中旬,曾指示蔣守恩就 追加廠房內排水明溝工程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 業據蔣守恩證述:「(問:99年1月中旬,你至葳錦工廠 與葛總經理、廠長及副廠長,開會討論新廠區內部配置後,葳錦葛總經理是否指示你施作「廠房內試水區地板排水明溝」?)有指示,是葛長榮指示。」、「排水溝區域是葛長榮與廠長葛長壽會議時決定位置的,而且會議完了之後就指示我施作。當時我也與葛長榮、葛長壽一起開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9頁反面),葛長榮則證述:「 那是在工程範圍裡面,所以有一起開會決定在哪個範圍施作,如此而已。」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9頁反面)。是 由葛長榮前揭證述,其既有決定施作之範圍處所,豈有未指示施作本項工程之理?再參諸前揭說明,堪認領域公司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語,堪可採信,葳錦公司猶否認前情,並不足取。 3.項次一-3 「廠房增設屋頂工作爬梯」 領域公司主張,葛長榮於99年4月間曾至現場指示蔣守恩 增設工作爬梯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業據蔣守恩 證述:「(問:99年4月間葛長榮有無現場指示你增設工 作爬梯『廠房增設屋頂工作爬梯』?)有。是葛長榮指示增設。」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0頁)。葛長榮則證述: 「不是指示,因為屋頂漏水,告知誰我已經不記得了,而告知的內容為如無爬梯上屋頂如何修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0頁)。參諸葛長榮既有質疑如無爬梯上屋頂如 何修補等情,而蔣守恩則證述葛長榮有指示增設該工作爬梯等語,顯見蔣守恩上開證述,與事理常情相符,應可採信。是領域公司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語,堪可採信,葳錦公司仍否認前情,並不足取。 4.項次一-4 「木工裝潢工程」 領域公司主張,葳錦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枝及總經理葛長榮於99年5月初至現場巡視時,陳金枝曾指示蔣守恩施作 本項工程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業據蔣守恩證述 :「(問:99年5月初陳金枝及葛長榮至現場巡視有無指 示你施作:『木工裝潢工程」?)有的。是陳金枝指示。至於葛長榮有無指示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0 頁反面),葳錦公司雖辯稱,陳金枝係詢問蔣守恩是否可加裝一個門作為儲藏間,陳金枝當時特別告知蔣守恩,若有追加款項須先報價,經其簽名核可後才能施作,蔣守恩並未報價即直接施工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38頁)。葳錦 公司既已自承陳金枝曾詢問蔣守恩是否可加裝一個門作為儲藏間等情,而蔣守恩復為前揭證述,衡情陳金枝應有指示蔣守恩施作本項工程無訛。至於葳錦公司辯稱,陳金枝當時特別告知蔣守恩,若有追加款項須先報價,經其簽名核可後才能施作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是領域公司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語,亦可採信,葳錦公司否認前情,並不足取。 5.項次一-5 「廠區綠帶周邊增設緣石」 領域公司主張,99年6月初因柏油車道與綠帶斜坡及二期 餘土堆置區銜接面,因雨水沖刷泥漿流失至柏油路面等問題,劉瑞豐現場建議陳金枝增設路緣石區隔開可解決此問題,陳金枝接受建議,請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0、201頁),惟業經蔣守恩證述,係劉瑞豐指示我,陳金枝並沒有指示我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0頁反面),而 劉瑞豐則證述:「我在工地角色是副理,我上面還有蔣作聖經理,我是聽蔣作聖指示來做的。我並沒有受到葳錦公司人員指示。」、「(問:你是否曾經建議廠區綠帶週邊增設路緣石?)我是建議廠區西側,因為有邊坡,邊坡下面就有柏油路面很容易因為下雨把邊坡土沖刷到馬路上,所以當初我有建議說是不是來施作路緣石來做擋土的設施。」、「問:向何人建議?)我的經理蔣守恩。」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3頁),由此可見,本項工程係劉瑞豐向 蔣守恩建議施作,並非陳金枝指示施作,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並不足取。 6.項次一-6 「辦公室甲種防火門」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於98年12月中旬在建築師事務所會議指示施作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並據證人蔣守恩 證述,在建築師事務所內所開會時,陳金枝有親自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1頁),惟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編列 有防火門4樘,每樘單價2萬元共8萬元等情,有該預算書 附卷足憑(見原審卷㈠第43頁),且系爭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圖號14A確實原設計時繪有甲種防火門4樘,惟領域公司僅設置3樘防火門而已,此有該設計圖(外附並見鑑定 報告書第71頁)附卷可查,並據本院提出該設計圖經領域公司當庭確認無訛(見本院卷㈡第47頁反面)。縱葳錦公司確有指示領域公司施作此項目,然領域公司請求葳錦公司給付此部分「辦公室甲種防火門」2樘每樘2萬5,000元 共5萬元,再加計原施作之1樘防火門單價2萬元,亦僅為7萬元,尚不及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編列防火門4樘,每樘 單價2萬元共8萬元,是領域公司就此部分向葳錦公司請求給付,並不足取(詳後述)。 7.項次一-7「辦公室2F女生廁所鋁窗(60*60cm)」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於99年5月中旬現場巡視時指示蔣 守恩施工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0頁),業據蔣守恩證述 ,陳金枝有親自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1頁)。參諸 葳錦公司辯稱,領域公司將2樓女生廁所設計成密閉空間 ,無法通風,異味難以消散,陳金枝要求改善,建議蔣守恩加裝抽風機或開窗解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9頁), 可見領域公司施作此部分工程,應係基於葳錦公司法定代理人指示無訛。是領域公司主張本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語,堪可採信。 ㈡附表二部分:非合約估價單項目,有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 此部分工程皆有施作,且非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除附表二-6工程項目外,詳後述),此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頁),又此部分工程既均顯示在變更後 之建築圖,則領域公司按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變更後建築圖施作,自無庸另徵得葳錦公司指示施行。葳錦公司雖辯稱,此部分工程雖變更設計圖有繪製,惟領域公司並未告知變更施工之原因,領域公司於99年7月始委由建築師繪製變更 設計圖說,惟該等工程前已施工完成,其為配合早日取得使用執照不得不配合同意云云(見本院卷㈡第93-94頁)。惟 系爭工程變更後之建築圖,確經葳錦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金枝在變更設計申請書上用印,此有第一次變更設計申請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0頁),可見葳錦公司就上開變更設計,業已同意,再者,葳錦公司於98年其資本總額為3,000萬元之有限公司,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佐(見原審 卷㈠第23頁),是其應具有相當規模之公司,若其確未同意上開變更設計,豈有不為任何權利保留而用印在上開變更設計申請書之理?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並不足取。 ㈢附表三部分:系爭合約估價單數量與竣工圖數量不符之工程項目: 1.有關項次三-1「門窗部分」其中1-1至1-6及1-9工程項目 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2-183頁),惟業據蔣守恩證述, 係按圖施作,並沒有人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3頁) ,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並不足取。 2.項次三-1-7「烤漆電動鐵捲門(建築圖600*500cm)」 部分,業據蔣守恩證述,係葛長榮親自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4頁),核與葛長榮證述,其有指示蔣守恩施作 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㈠第244頁),是領域公司主張,葳 錦公司總經理葛長榮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2頁),應可採信。 3.項次三-1-10「廠區入口伸縮軌道大門(建築圖600cm)」部分,業經蔣守恩證述,係經陳金枝親自指示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5頁),葳錦公司雖辯稱,因原設計考量 不周,陳金枝向蔣守恩反應後始將尺寸調整為850公分云 云(見本院卷㈠第345頁)。是依葳錦公司前揭所辯,堪 認葳錦公司法定代理人確曾向蔣守恩指示施作此部分工程項目。又該工程項目廠區入口伸縮軌道大門原建築圖600 公分,經變更施作後成為1,085公分等情,復據臺灣省土 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2頁),葳錦公司辯稱僅850公分云云,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主張,葳錦公司 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3頁), 亦可採信。 4.有關項次三-2-1、2-2、2-4、2-6、2-7之工程項目部分,業據證人蔣守恩證述,項次三-2-1工程項目部分,陳金枝及葛長榮均有親自指示,其餘2-2、2-4、2-6、2-7之工程項目,陳金枝均有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5頁反面-247頁、見原審卷㈡第16頁)),葛長榮則證述,就項次三-2-1工程項目部分,是否有指示蔣守恩施作忘記了,至於 項次三-2-6、2-7之工程項目,曾於會議中與蔣守恩確認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5頁反面、第246頁反面),參諸葳錦公司提出之99年3月22日由記錄葉心心所製作,並由蔣 守恩於同年月23日簽認之會議記錄(見本院卷㈠第58頁),可見陳金枝、葛長榮及蔣守恩均有出席該會議並就項次三-2-6「蹲式馬桶」、2-7「小便斗」有所討論,再依蔣 守恩前揭證述等諸般情節,均相符合,堪認其前揭證述,並非虛妄。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3-184頁),應可採信。 5.有關項次三-2-3、2-5之工程項目,領域公司雖主張,係 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3-184頁) ,惟經蔣守恩證述,並無人指示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6頁),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並不足取。 6.項次三-3-1、3-2、3-3、3-4之工程項目,領域公司雖主 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4頁 ),惟經蔣守恩已證述,並無人指示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7頁),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亦不足取。 ㈣附表四部分:其他圖面變更後及現場變更所造成之追加工程: 1.項次四-1「停車場位置變更」、四-4「大門入口前院轉角綠帶斜坡樣式變更(二次)」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5頁),惟 經蔣守恩證述,項次四-1「停車場位置變更」並無人指示施作,至於項次四-4「大門入口前院轉角綠帶斜坡樣式變更(二次)」部分,有無指示其施作,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8、249頁),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取。 2.項次四-2「前院綠帶斜坡樣式(坡度)變更」、四-3「剩餘土石方堆放區變更(第二期預定地)」、四-5「瀝青混凝土路面車道轉角修改」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5頁),惟經葳 錦公司否認在卷(見本院卷㈠第349、350頁)。蔣守恩雖證述,上開工程有人指示,但係陳金枝或葛長榮指示施作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8、249頁)。葛長榮則證述前揭項次四-2、四-3工程項目,並未指示蔣守恩施作,至於四-5工程項目是否有指示蔣守恩施作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8、249頁),揆之蔣守恩既不能證述指明究竟何人指示其施作前揭項目之工程,復葳錦公司堅詞否認有指示施行行為,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取。 3.項次四-6「已製電動捲門(面向北)尺寸變更修改費用」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5頁),惟為葳錦公司否認領域公司此部 分請求(見本院卷㈠第350頁)。而蔣守恩係證述,葛長 榮於99年3月9日會議時,有指示捲門尺寸定為W5400*H5600,另增加小門,99年4月6日陳金枝、葛長榮至工地巡視 時,又指示將捲門尺寸再改為W6000* H5600,並取消小門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葛長榮則證述,其會 議中有指示蔣守恩另增小門。原設計的鐵捲門不變,只是在鐵捲門內另增小門,至於其是否於99年4月6日指示取消小門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250頁)。是 依蔣守恩、葛長榮前揭證述,僅能證明葛長榮曾於99年3 月9日會議時指示增加小門,至於有關變更卷門尺寸乙節 蔣守恩、葛長榮雖各執一詞,然上開捲門之尺寸最後並未變更,為兩造所不爭,再質之蔣守恩,更改捲門尺寸之承包商為何,其竟稱忘記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 ,足見領域公司是否曾就上開捲門曾進行尺寸更改,即足存疑,是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曾指示蔣守恩施作捲門尺寸變更修改云云,應不可採。 4.項次四-7「蹲式馬桶改坐式馬桶,修改配管費用」 有關附表三項次三-2-6「蹲式馬桶」部分,陳金枝確有指示蔣守恩施作更改等情,復經蔣守恩及葛長榮證述在卷,且有會議記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58頁),均有如前述,是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將蹲式馬桶改坐式馬桶等情,自可採信。 5.項次四-8「隔間已完成後變動修改費用」、四-9「逃生梯固定完成後移位」部分,業經蔣守恩證述,99年4月20日 陳金枝於現場巡視時,有指示其變更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0頁),參諸葳錦公司復自承,係因設計不良,致佛堂 太小無法使用,其於隔間牆豎立時即告知須修改,及逃生梯尚未安裝時,其即發現柱子立在門中間係施工不良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6頁反面),堪認蔣守恩上開證述,應屬實在。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為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6頁),應可採信。 6.項次四-13「消防變更設計」、四-15「消防設備師簽證」部分,領域公司雖主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6頁),惟蔣守恩就此部分係證述,並無 告知陳金枝或葛長榮變更工項數量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0頁反面),且蔣守恩亦未證明陳金枝確有上開指示施作 ,是領域公司此部分主張,亦不足取。 ㈤領域公司前揭工項係陳金枝或葛長榮指示蔣守恩施作等情,有如前述,是該等事實,應參酌蔣守恩及葛長榮前揭證述及葳錦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枝之主張而為判斷。領域公司雖另以矽富康公司管理部及財務部經理楊昌華證述,其有無向葳錦公司請求前揭工程追加款項為證據方法。惟楊昌華縱曾以口頭向葳錦公司表示需追加請款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㈠第268-275頁),然與陳金枝、葛長榮究有無指示蔣守恩之事實 無涉,是楊昌華此部分證述,並不能為前揭事項有利之證明。況依楊昌華提出之公文箋所示(見原審卷㈠第280-282頁 ),領域公司固曾向葳錦公司表示工程追加、變更,惟經本院質之葳錦公司有無表示同意追加,楊昌華則證述:「陳金枝同意於當年5月31日在屏東葳錦建廠現址召開會議」、「 (問:會議結果如何?)破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68 頁反面),顯見前揭公文箋並不能為有利於領域公司之證明。 九、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承攬報酬請 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是否有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甲方(即葳錦公司)對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即領 域公司)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訂 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由甲方核定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等語,有如前述,並有系爭合約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35頁)。系爭合約為領域公司之合約範本,此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71頁),而該合約係採總價承攬等情,有如上 述,而系爭合約之範圍包括合約條文、工程估價單及設計圖樣,領域公司並應就設計圖樣負責施工等情,為系爭合約第5條、第6條所明定。至於設計圖樣及變更設計圖說均為建築師廖明隆,此觀建築圖及變更設計建築圖自明(圖說外附並見鑑定報告第59-73頁),而廖明隆建築師係由 領域公司委託設計,並向領域公司領取報酬等情,為領域公司所自承(見本院卷㈡第17頁)。系爭合約既為領域公司之範本,且採總價承攬,其建築圖說復為領域公司委由廖明隆建築師設計,顯與一般公共工程係由業主委由建築師設計圖說,再由廠商承攬不同,是領域公司顯然立於締約之優勢地位,領域公司依原建築圖說施工之數量多於估價單即工程預算書所列數量時,領域公司應不能再向葳錦公司請求給付,至於領域公司如有漏未施工,或施工數量有所減少,自應予扣減其工程款,方能符合兩造將系爭合約簽定為總價承攬之旨趣,亦能衡平原建築圖為領域公司委由建築師設計之兩造利益,是領域公司自不能執原建築圖說與工程預算書數量不符,要求葳錦公司再行給付。至於葳錦公司如對系爭工程另指示系爭合約範圍以外之變更及增減工程數量時,自應按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辦理。是葳錦公司於前揭範圍內所為之辯解(見本院卷㈡第91 -92頁),應可採信。其次,領域公司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增加給付時,僅須符合該條約定,即可行使其權利,此觀系爭合約即明。葳錦公司雖辯稱,領域公司就葳錦公司對工程之變更及增減工程數量時,應先提出報價,俟兩造協議價格合意後,始能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請求款項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36頁)。不唯為領域公 司所否認,復為系爭合約所未約定,是葳錦公司此部分辯解,並不足採。茲就領域公司就附表工程項目所示之請求,分述如後。 ㈡附表一即非合約估價單項目,亦未出現在建築圖部分: 1.項次一-1 「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系爭工程初期並無水源可供使用,領域公司派員開鑿水井使用,其係配合確認適當位置,且地下水給水管埋設及配管工程係為提供工地水源使用,工程預算書已編列「臨時用水」、「給排水設備及管路」等項目,故本項屬合約範圍內之工作等語。雖此部分工程係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有如前述,然系爭合約已編列「臨時水電」及「給排水設備及管路工程」等項目,有工程預算書為憑(見原審卷㈠第41頁)。再者,點井之開鑿目的,係取得臨時用水,堪認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項目。況證人即矽富康公司之工地副理劉瑞豐係證述:「(問:上開工程為何不申請臨時用水,而採用水井開鑿?)依據我的經驗要看工地地點,如果申請自來水方便的話就申請臨時用水,如果不方便就在現場開鑿水井取水供工地使用。」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3頁),顯見此部分工程,確係為取得臨時 用水所施作無訛。葳錦公司雖有指示施作此部分工程,惟此乃合約範圍內之項目,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應屬可採,領域公司不得請求本項費用。至於鑑定報告雖判斷本項非屬合約範圍,惟除未說明其判斷依據(見鑑定報告第75頁)外,且未參酌劉瑞豐前揭證述,尚非可採。 2.項次一-2「廠房內試水區地板排水明溝」 葳錦公司抗辯混凝土工程施作前,係依領域公司之建議設置排水明溝,並配管施作,領域公司從未提出追加明細或報價,且工程預算書已編列「給排水設備及管路工程」、「排水幹管工程」等項目,故本項屬合約範圍之工作云云。惟此部分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已見前述。而系爭合約之結構體工程、水電、機電消防工程項下並未編列排水明溝相關項目,此觀工程預算書自明(見原審卷㈠第41-43頁),且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結果,亦認此部分工程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有鑑定報告書附卷足佐(見鑑定報告書第75頁),堪認此部分工程,並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項目。又領域公司業已施作完成此部分工程,且其價額分別為如附表一項次一2a項目為7萬1,528元、2b項目為8,800元合計8萬328 元,亦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是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8萬328元,應屬有據。 3.項次一-3 「廠房增設屋頂工作爬梯」 葳錦公司辯稱,廠房屋頂建架完成後,遇下雨漏水,因領域公司未設置工作爬梯,無法進行屋頂檢修,此為領域公司應備置之工具云云。惟依系爭合約之工程預算書所載,鋼骨工程項下並未編列工作爬梯(見原審卷㈠第41頁),且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亦認此部分工程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有鑑定報告書附卷足佐(見鑑定報告書第75頁),堪認此部分工程,並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項目。又此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已如前述,且領域公司業已施作完成此部分工程,其價額如附表一項次一3a項目為1萬5,000元,亦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5,000元,亦屬有據。 4.項次一-4 「木工裝潢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工程預算書項次壹、六、6「廠區內及 辦公室隔間牆」已註明含辦公室鋼柱包覆,而大廳樓梯下方係因設計不當,其始建議加裝一門,並未言及追加費用,領域公司不得嗣後主張請款云云。惟工程預算書雖編列有「廠區內及辦公室隔間牆」之項目,並備註含辦公室包柱及廁所水泥板隔間(見原審卷㈠第43頁),然此部分領域公司所施作之工程項目為「大廳及帷幕牆H型鋼橫樑包飾收邊」、「大廳樓梯包飾下方隔儲藏間 」,並非屬於前揭工程預算書之項目等情,業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有鑑定報告書附卷足佐(見鑑定報告書第75頁),堪認此部分工程,並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項目。又此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已如前述,且領域公司業已施作完成此部分工程,其價額如附表一項次一4a項目為15萬9,204元、4b項目為5萬元合計20萬9,204元,亦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 實,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20萬9,204元,應屬有據。 5.項次一-5 「廠區綠帶周邊增設緣石」 葳錦公司辯稱,因領域公司設計不良,車道與綠帶銜接處受雨水沖刷泥漿流至路面,領域公司始建議增設路緣石之方式解決問題,領域公司會計楊昌華並告知係贈送鋪設之路緣石,自不得再為請求等語。經查,本項工程係劉瑞豐向蔣守恩建議施作,並非陳金枝指示施作,有如前述,領域公司此部分請求,與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已有不符。況領域公司提出之證人即矽富康公司管理部及財務部經理楊昌華業已證述,領域公司願意吸收此部分工程款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69頁反面),揆之系爭 工程為領域公司轉包合矽富康公司承攬施作,此觀蔣守恩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㈠第211頁反面),楊昌華既為 矽富康公司管理部及財務部經理,是其表示領域公司願意吸收此部分工程款,應屬可採。故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此部分工程款16萬5,000元,並不足取。 6.項次一-6 「辦公室甲種防火門」 葳錦公司辯稱,辦公室至廠房間設置防火門,係為符合消防法規,此係因領域公司設計不良而二次施工,非出於其要求,且依工程預算書所載,防火門應有4樘,而 領域公司僅施作3樘,故領域公司不得再請求任何費用 等語。經查,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編列有防火門4樘, 每樘單價2萬元共8萬元等情,有該預算書附卷足憑(見原審卷㈠第43頁),且系爭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圖號14A確實原設計時繪有甲種防火門4樘,惟領域公司僅設置3樘防火門而已,此有該設計圖(外附並見鑑定報告書 第71頁)附卷可查,並據本院提出該設計圖經領域公司當庭確認無訛(見本院卷㈡第47頁反面)。縱葳錦公司確有指示領域公司施作此項目,然領域公司請求葳錦公司給付此部分「辦公室甲種防火門」2樘每樘2萬5,000 元共5萬元,再加計原施作之1樘防火門單價2萬元,亦 僅為7萬元,尚不及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編列防火門4樘,每樘單價2萬元共8萬元,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堪可採信,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5 萬元,亦不足取。 7.項次一-7「辦公室2F女生廁所鋁窗(60*60cm)」 葳錦公司辯稱,2樓女廁設計密閉隔間,完全沒有窗戶 ,致異味無法飄散,增設鋁窗係設計不良之改善工作云云。惟前揭工程預算書並未編列有規格為60cm×60cm之 鋁窗(見原審卷㈠第42頁),且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亦認此部分工程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有鑑定報告書附卷足佐(見鑑定報告書第76頁),堪認此部分工程,並非屬系爭合約範圍內之項目。又此項工程為葳錦公司指示施作等情,已如前述,且領域公司業已施作完成此部分工程,其價額為2,442元,亦經臺灣省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2,442元,亦屬有據。 8.小結: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30萬6,974元(計算式:8萬328元+1萬5,000元+20萬9,204元+2,442元=30萬6,974元),應屬有據,逾此請求,並不足取。 ㈢附表二即非合約估價單項目,有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部分: 1.項次二-1「廠房區東/西二側外牆鋼結構補強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此部分工程屬工程預算書中「鋼骨工程」項目應施作之內容,並非變更或追加云云。惟此部分工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有如前述,係非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為4萬4,544元等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77頁),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並不足取。領域公 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 給付4萬4,544元,應屬有據。 2.項次二-2 「廠房區廁所上方鋼結構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此部分工程屬工程預算書中「鋼骨工程」項目應施作之內容,並非變更或追加云云。惟此部分工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有如前述,係非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分別為如附表二項次二2a項目為1萬4,848元、2b項目為2萬2,272元、2c項目為1萬1,904元、2d項目為6萬3,000元、2e項目為3,712元、2f項目為3,198元、2g項目為1萬2,000元、2h項目為1萬2,000元、2i項目為1萬元合計15萬2,934元,亦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5萬2,934元,應屬有據。 3.項次二-3 「活動百葉窗」 葳錦公司辯稱,領域公司設計之室內空間密閉無窗戶,通風不佳、設計不良,領域公司建議做活動百葉窗加以改善云云。惟此部分工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而該變更後之建築圖,確經葳錦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金枝在變更設計申請書上用印,均已見前述,是此部分工程,係經葳錦公司同意而施作,且非設計不良所致,業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見鑑定報告第77頁),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並不足取。又上開部分之工程非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分別為如附表二項次二3a項目為6,750元、3b項目為1萬500元 合計1萬7,250元,亦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無訛(見鑑定報告第8、77頁),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 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7,250元,應屬有據。 4.項次二-4 「辦公區入口造型雨庇」 葳錦公司辯稱,辦公室大門入口原未設計雨庇,係領域公司設計不良,並非追加工程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41-342頁)。惟此部分工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有 如前述,而該變更後之建築圖,確經葳錦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金枝在變更設計申請書上用印,均已見前述,是此部分工程,係經葳錦公司同意而施作,且非設計不良所致,亦非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為16萬750元等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77頁),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 ,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6萬750元,亦屬有據。 5.項次二-5 「停車位變更停放位置地面鋪設植草磚」 葳錦公司辯稱,此部分工程屬工程預算書中之「綠化工程」,因停車場畫線設計不符規定而修改,園區地面本須進行綠化鋪設植草磚故領域公司不得主張追加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42頁)。惟前揭工程預算書並未編列植 草磚相關項目(見原審卷㈠第40-44頁),且此部分工 程,顯示在變更後之建築圖,有如前述,係非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為12萬3,700元等 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78頁),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並不足取。領域公 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2萬3,700元,應 屬有據。 6.項次二-6「廠區入口增設伸縮門RC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此部分工程屬工程預算書中之「廠區入口伸縮軌道大門」,為合約範圍內之工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42頁)。經查,前揭工程預算書已編列有「廠 區入口伸縮軌道大門」8萬9,000元(見原審卷㈠第42頁),堪認伸縮軌道大門係合約範圍內之工作。又原設計圖說並未繪製伸縮門,而係於第一次變更設計時以雲形線補繪伸縮門等情,復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㈡第49頁),可見前揭變更設計應係伸縮門之補繪,而非變更設計。再參酌領域公司就此部分工程係請求合計8萬元 ,尚低預算書編列之8萬9,000元,益足佐證此部分工程確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堪可採信。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工程合約估價單未列入云云,尚難採信。是其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8萬 元,並不足取。 7.項次二-7 「廠區入口車道斜坡基礎工程」 葳錦公司辯稱,領域公司施作之廠區入口車道斜坡坡度太陡,為設計及施工之瑕疵,領域公司修補應自行承擔等語。經查,依原設計圖與第一次變更設計圖互核,廠區入口車道變更前後之截水溝、擋土牆長度均有變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㈡第49頁),堪認此部分工程之施作,應屬變更設計無訛。惟有關項次二-7a「 車道斜坡下方排水溝工程」部分,證人即矽富康工地副理劉瑞豐係證述:「針對大門寬度有改,所以截水溝就改,後來因為斜坡太陡,後來有把斜坡斜度改小,所以就把截水溝蓋住了,原來截水溝就沒有功用了。」等語,揆之矽富康公司為領域公司之承包廠商有如前述(並見本院卷㈠第211頁反面),劉瑞豐既為該公司之工地 副理,是其前揭證述應可採信。依劉瑞豐前揭證述,上開截水溝既已蓋住且失其功效,核與未施作相當,葳錦公司前揭所辯,應可採信。領域公司此部分請求2萬6,000元,自不足取。至於項次二-7b「二側RC檔土牆工程 」部分,參諸工程預算書並未編列任何擋土牆之費用,僅編列「RC水溝工程」等情,此觀該預算書自明(見原審卷㈠第44頁),復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㈡第49頁),而蔣守恩復證述,陳金枝確有指示其增設此部分工程(見本院卷㈠第243頁),且此部分工程非屬於系爭 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其價額為17萬6,000元等 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78頁),是葳錦公司前揭所辯,核與此之部分無關 ,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7萬6,000元,應屬有據。 8.小結: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67萬5,178元(計算式:4萬4,544元+15萬2,934元+1萬7,250元+16萬750元+12萬3,700元+17萬6,000元=67 萬5,178元),應屬有據,逾此請求,並不足取。 ㈣附表三部分即系爭合約估價單數量與竣工圖數量不符之工程項目: 系爭合約為領域公司之範本,且採總價承攬,其建築圖說復為領域公司委由廖明隆建築師設計,領域公司係立於締約之優勢地位,其依原建築圖說施工之數量多於估價單即工程預算書所列數量時,領域公司應不能再向葳錦公司請求給付,至於領域公司如有漏未施工,或施工數量有所減少,自應予扣減其工程款,方能符合兩造將系爭合約簽定為總價承攬之旨趣,並能衡平原建築圖為領域公司委由建築師設計之兩造利益,已見前述。爰就領域公司此部分請求說明如下: 1.附表三項次三-1-1「鋁窗400*140cm」 此部分係合約數量與竣工數量差異,係實際竣工數量不足合約數量,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8萬4,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79頁),是此部分應減價8萬4,000元。 2.附表三項次三-1-2「鋁窗280*140cm(2F休息室)」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云云,並不足取,有如前述,且此部分合約數量係280cm×140cm鋁窗1樘,領域公司並未施作,其實際施作者 係170cm×160cm、160cm×130cm鋁窗各1樘,此部分工 程項目既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雖前揭鑑定報告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79頁),惟依前揭說明,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1,900元,要無可取。 3.附表三項次三-1-3「鋁窗140*140cm(1F休息室)」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140cm×140cm鋁窗5樘,惟領域公司 實際施作為160cm×130cm之鋁窗2樘及120cm×130cm之 鋁窗1樘,係實際竣工數量不足合約數量,其經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8,600元,此有該鑑定報 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79頁),是此部分應減價8,600元。 4.附表三項次三-1-4「鋁窗100*140cm(1F廁所走廊)」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100cm×140cm之鋁窗2樘,惟領域公 司並未施作,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6,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 定報告第80頁),是此部分應減價6,000元。 5.附表三項次三-1-5「鋁窗320*80cm(全部廁所)」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云云,並不足取,有如前述,且此部分合約數量係320cm×80cm鋁窗3樘,惟領域公司實際施作320cm×800cm之 鋁窗2樘、100cm×130cm之鋁窗1樘及400cm×80cm之鋁 窗1樘,此部分項程項目既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雖 前揭鑑定報告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0頁),惟依前揭說明,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4,100元,要 無可取。 6.附表三項次三-1-6「鋁百葉窗100*100cm」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云云,並不足取,有如前述,且此部分合約數量係係100cm×100cm之鋁百葉窗6樘,惟領域公司實際施作鋁百 葉窗65cm×65cm2樘、120cm×90cm1樘、120cm×90cm 1 樘及120cm×70cm1樘,此部分工程項目既未經葳錦公司 指示施作,雖前揭鑑定報告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0頁),惟依前揭說明,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3萬5,800元,要無可取。 7.附表三項次三-1-7「烤漆電動鐵捲門(建築圖600*500cm)」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葳錦公司總經理葛長榮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係600cm×500cm之烤漆電動鐵捲門2樘,而領域公司實 際施作600cm×560cm之烤漆電動鐵捲門2樘,其經臺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3萬2,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1頁),是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3萬2,000元,應屬有據。 8.附表三項次三-1-8「烤漆電動鐵捲門(建築圖300*500cm)」 此部分領域公司並未施作,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不爭執,其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4萬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 (見鑑定報告第81頁),是此部分應減價4萬元。 9.附表三項次三-1-9「其他不銹鋼門(受電室/消防室/發電機室/逃生梯門)」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由葛長榮指示蔣守恩配合施作云云,並不足取,有如前述,且此部分合約數量係不銹鋼門4樘,並未約定不銹鋼門尺寸,而領域公司實際施 作180cm×210cm之不銹鋼門1樘及120cm×210cm之不銹 鋼門3樘,揆諸兩造既未約定尺寸,且實際施作數量與 約定數量相符,而此部分復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是此部分應屬合約範圍內,雖前揭鑑定報告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0頁),惟前揭說明,並不可取,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4萬6,000元,要屬無據。 10.附表三項次三-1-10「廠區入口伸縮軌道大門(建築圖600cm)」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葳錦公司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 施作等語,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係600cm大門1樘,而領域公司實際施作1,280cm之大門1樘,其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1萬7,941 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2頁) ,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7,941元,應屬有據。 11.附表三項次三-2-1「廠區內及辦公室隔間牆(雙面) 」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 ,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為742平方公尺,而領域公司實際施作數量為1,345平方公尺,其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45萬8,28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2頁),是領 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45萬8,280元,應屬有據。 12.附表三項次三-2-2 「隔間油漆工程」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 ,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與領域公司 實際施作數量雖為相同,惟蔣守恩業係證述:「(問 :是怎樣的指示?)例如像油漆的話,我們營造是做 素面油漆,他指示說要雙色,要做一些條紋造型。」 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頁),可見葳錦公司確有指示 領域公司將單色油漆更改為條紋式配色,其經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12萬4,887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2頁),是領域公司 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2萬4,887元,應屬有據。 13.附表三項次三-2-3「辦公室木門90*210cm」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19樘,惟領域公司僅施作17樘,且 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不 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2萬6,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3頁),是此部分應減價2萬6,000元。 14.附表三項次三-2-4 「辦公室窗框含玻璃」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599才,惟領域公司並未如數施作,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 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 價1萬8,12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 告第83頁),是此部分應減價1萬8,120元。 15.附表三項次三-2-5 「防火門」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4樘,惟領域公司僅施作3樘,且領 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不爭 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減價2萬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4頁) ,是此部分應減價2萬元。 16.附表三項次三-2-6 「蹲式馬桶」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 ,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係蹲式馬桶13座,而領域公司實際施作蹲式馬桶僅3座,另施作坐 式馬桶8座,其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2萬1,5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 第84頁),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 給付2萬1,500元,應屬有據。 17.附表三項次三-2-7 「小便斗」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等語 ,確可採信,有如前述,此部分合約數量係8座,領域公司實際施作之數量為9座,其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2,6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4頁),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 求葳錦公司給付2,600元,應屬有據。 18.附表三項次三-3-1 「RC水溝工程」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 ,並不可採,有如前述。又此部分合約數量為220公尺,領域公司實際施作數量為322公尺,其既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且前揭領域公司有關附表二項次二-7a「車道斜坡下方排水溝工程」之請求,要屬無據,已見 前述,雖前揭鑑定報告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 報告第85頁),惟依前揭說明,領域公司請求其差額 20萬4,000元,要無可取。 19.附表三項次三-3-2 「陰井」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 ,並不可採,有如前述。又此部分合約數量為12組, 且未標明尺寸等情,此觀工程預算書自明(見原審卷 ㈠第44頁),而領域公司實際施作數量4組60*60cm, 4組150*150cm,共為8組,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明確(見鑑定報告第85頁),再比對原建築圖號5A 與第一次變更設計圖說圖號5A,有廠區車道斜坡工程 ,均有自設雨水陰井,堪認該處陰井並非變更設計範 圍。又楊昌華雖證述,依99年7月23會議紀錄第9點及 同年月28日會議紀錄第1點,曾告知葳錦公司需追加請款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72頁反面),惟99年7月23會 議紀錄第9點是討有關污水排放有關馬達之處理等情,是核與上開陰井有無變更無關;至於同年月28日會議 紀錄第1點為討論增加開挖陰井處長4M*2.5M*深2M、主配管12"等語,亦與前揭領域公司施作陰井之尺寸不符,此有該等會議紀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287、288頁),是並不以此認定,係系爭合約就陰井施作之變更或追加甚明。前揭鑑定報告雖固認定此部分非屬於 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5頁),惟依前揭說明, 自非可採,領域公司請求其鑑定之差額3萬2,000元, 要無可取。 20.附表三項次三-3-3「排水幹管工程」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200公尺,惟領域公司僅施作113公 尺,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 此亦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 應減價5萬2,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 定報告第85頁),是此部分應減價5萬2,000元。 21.附表三項次三-3-4「瀝青(含級配)工程」 此部分合約數量係2,800公尺,惟領域公司僅施作2,772公尺,且領域公司自承應依合約單價追減,葳錦公司就此亦不爭執,此部分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 認應減價1萬3,44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 鑑定報告第86頁),是此部分應減價1萬3,440元。至 於楊昌華證述,99年7月在屏東工地現場,陳金枝同意此部分之追加請款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73頁),核與前揭事實不符,並不足取,併此說明。 22.小結: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得向葳錦公司請求 給付65萬7,208元(計算式:3萬2,000元+1萬7,941元+45萬8,280元+12萬4,887元+2萬1,500元+2,600元=65萬7,208元),但應減價26萬8,160元(計算式:8萬4,000元+8,600元+6,000元+4萬元+2萬6,000元 +1萬8,120元+2萬元+5萬2,000元+1萬3,440元=26萬8,160元)後則為38萬9,048元,是領域公司請求葳 錦公司38萬9,048元範圍內,應屬有據,逾此請求,並不足取。 ㈤附表四部分即其他圖面變更後及現場變更所造成之追加工程: 1.附表四項次四-1「停車場位置變更」 葳錦公司辯稱,系爭工程由領域公司統包承攬,自設計及施工均由領域公司負責,圖面縱有變更,亦設計不當所致,領域公司未依約辦理追加,不得事後再主張云云。惟蔣守恩業證述,此部分工程係按變更設計圖說施作,沒有人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8頁),核與系爭 工程停車場位置確有變更等情一致,比對變更前後之建築圖說圖號5A(圖說外附)自明,且變更後之停車位確有以雲形線標註自明(雲形內為變更設計部分),則此部分既為變更設計範圍,領域公司按圖施工,自無須得葳錦公司指示。況葳錦公司復未舉證證明有何設計不當之事實,是其前揭所辯,並不足取。又此部分工程項目四-1 a路燈立柱燈增加6盞共8萬7,000元,四-1b庭園燈增加2盞共5,000元,四-1c上開燈具電源管線增長320公尺共3萬2,000元,共計12萬4,000元,均非屬於系爭合 約範圍內,且已施作完成等情,亦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卷(見鑑定報告第8、87頁),是葳錦公司前 揭所辯,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 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2萬4,000元,應屬有 據。 2.附表四項次四-2「前院綠帶斜坡樣式(坡度)變更」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並不足採,有如前述。雖領域公司將前院綠帶斜坡樣式(坡度)變更而為施工所生之費用即項次四-2a「120型挖土機」4天2萬9,750元,項次四-2b「山貓鏟土機」2 台1萬6,000元,項次四-2c「20T卡車」3天2萬7,000元 ,項次四-2 d「舖設植草磚工資」2萬7,972元等情,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見鑑定報告第87頁)。惟系爭合約之工程預算書既編列「挖方填方」11萬元、「綠化工程」26萬元等項目(見原審卷㈠第41、44頁),且此部分工程復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堪認此部分工程應為領域公司為完成系爭工程自行變更而增加施工無訛。葳錦公司抗辯領域公司於第一期施工時挖土計算錯誤以致坡度不良,造成廠區積水故須將土推平,將多餘的土堆置第二期預定地,並鋪設植草磚加以綠化,應不能向其請求等語,應屬可採。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此部分不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7頁),依上說明,應無可取。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如數給付上開金額,尚嫌乏據。 3.附表四項次四-3「剩餘土石方堆放區變更(第二期預定地)」、項次四-4「大門入口前院轉角綠帶斜坡樣式變更(二次)」等2項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並不足採,有如前述。雖領域公司施作此部分工程確有生費用等情,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見鑑定報告第88頁)。惟系爭合約之工程預算書既編列「挖方填方」11萬元、「綠化工程」26萬元等項目(見原審卷㈠第41、44頁),且此部分工程復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堪認此部分工程亦應為領域公司為完成系爭工程自行變更而增加施工無訛。葳錦公司執上開附表四項次四-2之辯解,依前說明,應可採信。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此部分不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8頁),依上說明,應無可取。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如數給付附表四項次四-3、四-4所示請求(確定之部分除外)之金額,尚嫌乏據。 4.附表四項次四-5「瀝青混凝土路面車道轉角修改(業主變更6/29施作)」 領域公司主張,此部分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並不足採,有如前述。雖領域公司確有施作此部分工程項目及其費用如附表四項次四-5所示等情,此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屬實(見鑑定報告第89頁)。參之此部分工程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且其工程項目係移除已施作之路緣石,再重新施作路緣石等工程,可見葳錦公司抗辯領域公司施作之路面不平,遇雨天即產生積水、淹水,故須將路緣石移除,重新鋪設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1-72頁),應可採信。是領域公司此部分工程項 目,應屬完成原系爭工程之範圍。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此部分不屬於合約範圍內(見鑑定報告第89頁),依上說明,應無可取。又楊昌華雖證述,99年7月在屏 東工地現場時,其告知陳金枝追加請款,陳金枝有同意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73頁反面),惟經葳錦公司否認 (見本院卷㈠第350頁),參之楊昌華前就附表三項次 三-3、4「瀝青(含級配)工程」,證述於99年7月在屏東工地現場,陳金枝同意追加請款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73頁),核與事實不符,已如前述,是楊昌華上開證 述,應不足採。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如數給付上開金額,並不足取。 5.附表四項次四-6「已製電動捲門(面向北)尺寸變更修改費用」 領域公司雖主張,係陳金枝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5頁),惟蔣守恩係證述,葛長榮於99年3月9日會議時,有指示捲門尺寸定為W5400*H5600,另增加小門,99年4月6日陳金枝、葛長榮至工地巡視時,又指示將捲門尺寸再改為W6000*H5600,並取消小門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葛長榮則證述,其會議中 有指示蔣守恩另增小門。原設計的鐵捲門不變,只是在鐵捲門內另增小門,至於其是否於99年4月6日指示取消小門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250頁)。 是依葛蔣守恩、葛長榮前揭證述,僅能證明葛長榮曾於99年3月9日會議時指示增加小門,至於有關變更捲門尺寸乙節蔣守恩、葛長榮雖各執一詞,然上開捲門之尺寸最後並未變更,為兩造所不爭,再質之蔣守恩,更改捲門尺寸之承包商為何,其竟稱忘記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9頁反面),足見領域公司是否曾就上開捲門曾進行 尺寸更改,即足存疑,是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曾指示蔣守恩施作捲門尺寸變更修改云云,應不可採。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雖鑑定此部分不屬於合約範圍內,且已施作(見鑑定報告第89頁),惟依上說明,領域公司既不能證明陳金枝曾有指示修改尺寸,是前揭鑑定即無可採。故領域公司請求該部分之電動捲門尺寸變更修改費用,應屬無據。 6.附表四項次四-7「蹲式馬桶改坐式馬桶,修改配管費用」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將蹲式馬桶改坐式馬桶等情,應可採信,已見前述。又此部分工程項目費用,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2,000元, 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9頁),是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 公司給付2,000元,應屬有據。 7.附表四項次四-8「隔間已完成後變動修改費用」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此部分工程項目等情,應可採信,已見前述。又此部分工程項目費用,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4萬5,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89頁),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4萬5,000元,應屬有據。再者,本工程項目為隔間已完成後變動修改費用,核與附表三項次三-2-1「廠區內及辦公室隔間牆(雙面)」係以平方公尺為計價,並不相同,附此說明 。 8.附表四項次四-9「逃生梯固定完成後移位」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此部分工程項目等情,應可採信,已見前述。又此部分工程項目費用,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應加價1萬5,000元,此有該鑑定報告附卷足參(見鑑定報告第90頁),是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5,000元,應屬有據。 9.附表四項次四、12「代付葳錦高雄廠房租金」 兩造曾於100年5月製有「葳錦新建工程與領域尾款扣帳明細對帳表」,此該對帳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02頁),該對帳表上黑色及綠色字體為葳錦公司所為。 至於紅色及藍色字體為領域公司所為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㈠第169頁不爭執事項四)。葳錦公司 業已表示「仁武廠原租金簽約6月到期,增加7-8月共計23萬元,合約完工日4/30,實際驗收完成延了半年。以上不計較合約罰則,請支付租金部份230,000元」等語 ,領域公司則表示「感謝不計較合約罰則,故同意扣除仁武廠原租金增加7-8月共計23萬元」等語,此觀該對 帳表自明。又領域公司業已自承,兩造同意領域公司補貼2個月租金23萬元彌補,該23萬元亦經葳錦公司自工 程尾款扣除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60頁),顯見此部分 金額,業經兩造結算,領域公司再向葳錦公司為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據。 10.附表四項次四、13「消防變更設計」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並不足採,有如前述。參之工程預算書已編列「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管路工程」,且均載明「符合消防法規檢查規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3頁),可見領域公司施作此部分工程,應係為符合消防法規檢查規範而進行,應屬合約範圍內之工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此部分工程因不屬設計監造之範圍,而認非屬於合約範圍內,尚有誤會,應不足取。葳錦公司執此辯解(見本院卷㈠第351頁),堪可採信。是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2萬6,250元,並不足取。 11.附表四項次四-15「消防設備師簽證」 領域公司主張,陳金枝有指示蔣守恩施作云云,並不足採,已如前述。又系爭合約工程預算書雖編列「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管路工程」,且均載明「符合消防法規檢查規範」,且編列監造費用,此觀該工程預算書自明。惟消防設備師簽證應非屬上開項目之費用,葳錦公司辯稱,消防設備師簽證為系爭合約範圍內,並不足取。本項目之消防設備師簽證費用既非葳錦公司指示領域公司支付,亦非屬系爭合約範圍,是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萬500 元,並不足取(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請求給付,為有理由,詳後述)。 12.小結: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得向葳錦公司請求 給付18萬6,000元(計算式:12萬4,000元+2,000元+4萬5,000元+1萬5,000元=18萬6,000元),應屬有據,逾此請求,並不足取。 ㈥領域公司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葳錦公司給付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金額,於155萬7,200元(計算式:30萬6,974元 +67萬5,178元+38萬9,048元+18萬6,000元=155萬7200元)。又兩造分別以直接工程款之2%、0.5%、1%編列工程管理費及利潤(516,250/25,812,524=2%)、營造業綜合保險(129,063/25,812,524=0.5%)、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258,125/25,812,524=1%),此觀工程預算書總表之記載即明(見原審卷㈠第40頁)。領域公司連同工程管理費及利潤、營造業綜合保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共得請求葳錦公司加付161萬1,702元(未稅)(計算式:155萬7,200元×(1+2%+0.5%+1%)=161萬1,702元),含稅金 額則為169萬2,287元(計算式:161萬1,702元×1.05=16 9萬2,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領域公司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69萬2,287元,應屬有據,逾此請求,並不足取。十、領域公司請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確定部分除外)並非出於葳錦公司指示變更、追加工程或增加工程數量,則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 (確定部分除外),是否有理由?若有,金額若干?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固定有明文。茲就領域公司此部分請求, 說明如下: ㈠附表一部分: 有關項次一-1「地下水點井鑽鑿工程」,此部分為合約範圍內之項目;項次一-5「廠區綠帶周邊增設緣石」,領域公司已願意吸收此部分工程款,均見前述,是葳錦公司受有利益,非無法律上原因。有關項次一-6「辦公室甲種防火門」,工程預算書編列有防火門4樘,每樘單價2萬元共8萬元,惟領域公司僅設置3樘防火門領域公司此部分請求2樘每樘2萬5,000元共5萬元,加計原施作之1樘防火門單 價2萬元,亦僅為7萬元,工程預算書編列8萬元,亦有如 前述,是葳錦公司並未受有利益。依上所述,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前揭工程之工程款 項,於法不符。 ㈡附表二部分: 有關項次二-6「廠區入口增設伸縮門RC工程」,並非變更設計,屬於系爭合約範圍內,有如前述,是葳錦公司受有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有關項次二-7「廠區入口車道斜坡基礎工程」其中項次二-7a「車道斜坡下方排水溝工程 」,因已蓋住且失其功效,亦見前述,是葳錦公司並未受有利益。依上所述,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葳錦公司給付前揭工程之工程款項,於法不合。 ㈢附表三部分: 1.有關項次三-1-2「鋁窗280*140cm(2F休息室)」合約 數量係280c m×140cm鋁窗1樘,領域公司並未施作,其 實際施作者係170cm×160cm、160cm×130cm鋁窗各1樘 ,此部分項程項目既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作,顯然領域公司係以實際施作之工項替代合約數量之工項,是葳錦公司受有利益,非無法上原因。有關項次三-1-5「鋁窗320*80cm(全部廁所)」合約數量係320c m×80cm鋁窗 3樘,惟領域公司實際施作320cm×800cm之鋁窗2樘、10 0cm×130cm之鋁窗1樘及400cm×80cm之鋁窗1樘;至於 項次三-1-6「鋁百葉窗100*100cm」合約數量係係100cm×100cm之鋁百葉窗6樘,惟領域公司實際施作65cm×65 cm之鋁百葉窗2樘、12 0cm×90cm1樘、120cm×90cm1樘 及120cm×70cm1樘,依前揭說明,均屬替代合約數量之 工項,是葳錦公司受有利益,應有法律上原因。有關項次三-1-9「其他不銹鋼門(受電室/消防室/發電機室/ 逃生梯門)」合約數量係4樘未約定尺寸,而領域公司 實際施作180cm×210cm之不銹鋼門1樘及120cm×21 0cm 之不銹鋼門3樘,應為合約範圍,有如前述,是葳錦公 司受有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 2.項次三-3-1「RC水溝工程」合約數量為220公尺,領域 公司實際施作數量為322公尺,其未經葳錦公司指示施 作,參之系爭合約為領域公司之範本,且採總價承攬,其建築圖說復為領域公司委由廖明隆建築師設計,領域公司係立於締約之優勢地位,領域公司依原建築圖說施工之數量多於估價單即工程預算書所列數量時,領域公司應不能再向葳錦公司請求給付等情,已見前述,由此堪認葳錦公司受有此部分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至於項次三-3-2 「陰井」並非變更設計範,亦如前述,應 屬於合約範圍,是葳錦公司受有部分利益,亦有法律上原因。 3.依上所言,葳錦公司受有前揭利益,均有法律上原因,是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前 揭工程之工程款項,於法不符。 ㈣附表四部分: 1.有關項次四-2「前院綠帶斜坡樣式(坡度)變更」、四-3「剩餘土石方堆放區變更(第二期預定地)」、四-4「大門入口前院轉角綠帶斜坡樣式變更(二次)」,均係領域公司為完成系爭工程自行變更而增加施工,至於項次四-5「瀝青混凝土路面車道轉角修改(業主變更6/29施作)」,則屬領域公司完成原系爭工程之範圍,均有如前述,是葳錦公司受有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另項次四-6「已製電動捲門(面向北)尺寸變更修改費用」,上開捲門之尺寸最後並未變更,難認葳錦公司受有利益。項次四-13「消防變更設計」,則屬於系爭合約 範圍,葳錦公司受有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是依前所言,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 前揭工程之工程款項,於法未合。 2.項次四-15「消防設備師簽證」 領域公司支付此項費用1萬500元,並非基於系爭合約約定,亦非系爭合約第12條情形,均有如前述。是葳錦公司受有該支付費用之利益,並無法律上原因,且致領域公司受有上開費用支出之損害,故領域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該費用1萬500元,應屬有 據。葳錦公司辯稱,領域公司不得向其請求給付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51頁),並不足取。 十一、被上訴人於兩造結算工程尾款時,並未提出尚有合約範圍外之工程款或為任何保留,其嗣後再為本件請求,是否有違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 本件兩造於100年5月間固就原合約範圍之工程款結算,惟結算對帳方式係以電子郵件往返之方式為之,此有尾款扣款帳明細對帳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02頁),並據 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30頁、原審卷㈠第193頁),再者,上開對帳係葳錦公司先以電子郵件發送給領域公司之事實,亦據葳錦公司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㈠第92頁)。參之該對帳表為「葳錦新建工程與領域尾款扣帳明細對帳」其共分為3點即「1.總共已付款金額2,620萬元;2.合約價2,900萬元;3.該扣明細如下。」而第3點再細分8小 點,而該8小點乃葳錦公司主張應如何扣款項目,此觀該 對帳表自明,則上開對帳表既為葳錦公司先行發送,且係針對如何扣款所進行之協商,是難以該對帳表即可認定領域公司對附表所示之工程,有任何拋棄請求之情形,是領域公司辯稱該對帳表乃討論葳錦公司主張扣款事由是否存在及數額,並非討論契約外工項葳錦公司應給付數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1頁),應可採信。葳錦公司辯稱領域 公司嗣為本件請求,有違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51頁),並不足取。 十二、葳錦公司主張依系爭合約第21條約定,以領域公司逾期完工218日為由,對領域公司有632萬2000元之遲延違約金債權,並主張予以抵銷,是否有理? ㈠本件系爭合約第21條固約定「逾期責任:由於乙方(即領域公司)之責任未能按第4條規定期限內完工,每過1天須扣除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見原審卷㈠第37頁)。惟前揭對帳表第3點第2小點葳錦公司業已表示「3-2該 扣仁武廠原租金簽約6月到期,增加7-8月共計23萬元,合約完工日4/30,實際驗收完成延了半年。以上不計較合約罰則,請支付租金部份23萬元」等語,領域公司則表示「驗收完成延了半年以上實為雙方均應負的責任,感謝貴廠不計較合約罰則!故同意扣除仁武廠原租金增加7-8月共計23萬元」等語,此觀該對帳表自明(見原 審卷㈠第202頁)。由此顯見,兩造就系爭工程所涉及 逾期完工之扣款責任,已另行合意以領域公司支付葳錦公司仁武廠7-8月租金23萬元解決,並由葳錦公司逕自 應付領域公司之工程款予以扣取自明。是葳錦公司對領域公司已無系爭合約第21條約定之逾期完工所生之債權,領域公司就此所為辯解(見本院卷㈠第360頁),應 屬可採。葳錦公司主張領域公司逾期完工218日,依系 爭合約第21條約定,其有632萬2,000元之遲延違約金債權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52-353頁),並不足取,葳錦 公司復主張以上開債權主張抵銷本件領域公司所請求之債權,自屬無據。 ㈡依上所述,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及系爭契約第12條 約定承攬報酬請求權,應得向葳錦公司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169萬2,287元,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得向葳 錦公司請求給付1萬500元,合計170萬2,787元,逾此請求,自不足取。 十三、綜上所述,領域公司依民法第490條、系爭契約第12條約 定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葳錦公司給付170萬2,78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7日(見原審卷㈠第1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葳錦公司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葳錦公司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葳錦公司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原審駁回領域公司請求60萬4,4400元本息部分,核無違誤。領域公司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十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五、據上論結,本件葳錦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領域公司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鄭信昱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 │附表一 │ ├──┬────┬──┬──┬────┬────┬────┬────┬─────┤ │項次│工程項目│單位│數量│ 單價 │領域公司│鑑定金額│原審法院│備註 │ │ │ │ │ │ │請求金額│(鑑定報│判斷金額│ │ │ │ │ │ │ │ │告頁數) │ │ │ │ │ │ │ │ │ │ │ │ │ ├──┼────┴──┴──┴────┴────┴────┴────┴─────┤ │一 │合約估價單未列入以及圖說無繪製之項目 │ ├──┼────┬──┬──┬────┬────┬────┬────┬─────┤ │1 │地下水點│ │ │ │ │ │ │ │ │ │井鑽鑿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 a│水井鑽鑿│式 │1 │36,000元│36,000元│36.000元│0元 │附帶上訴請│ │ │工程 │ │ │ │ │(p.75) │ │求3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b│地下水給│式 │1 │22,000元│22,000元│22,000元│0元 │附帶上訴請│ │ │水管地下│ │ │ │ │(p.75) │ │求22,000元│ │ │埋設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c│地下水沉│式 │1 │16,500元│16,500元│0元(p.75│0元 │已告確定。│ │ │水式泵浦│ │ │ │ │) │ │ │ │ │電源配管│ │ │ │ │ │ │ │ │ │線工程 │ │ │ │ │ │ │ │ ├──┼────┼──┼──┼────┼────┼────┼────┼─────┤ │2 │廠房內試│ │ │ │ │ │ │ │ │ │水區地板│ │ │ │ │ │ │ │ │ │排水明溝│ │ │ │ │ │ │ │ ├──┼────┼──┼──┼────┼────├────┼────┼─────┤ │ a│排水溝土│M │26 │2,805元 │71,528元│71,528元│71,528元│ │ │ │木工程(│ │ │ │ │(p.75) │ │ │ │ │含鍍鋅格│ │ │ │ │ │ │ │ │ │柵溝蓋)│ │ │ │ │ │ │ │ ├──┼────┼──┼──┼────┼────├────┼────┼─────┤ │ b│排水溝地│式 │1 │8,800元 │8,800元 │8,800元(│8,800元 │ │ │ │下排放管│ │ │ │ │p.75) │ │ │ │ │埋設工程│ │ │ │ │ │ │ │ ├──┼────┼──┼──┼────┼────┼────┼────┼─────┤ │3 │廠房增設│ │ │ │ │ │ │ │ │ │屋頂工作│ │ │ │ │ │ │ │ │ │爬梯 │ │ │ │ │ │ │ │ ├──┼────┼──┼──┼────┼────├────┼────┼─────┤ │ a│工作爬梯│座 │1 │15,000元│15,000元│15,000元│15,000元│ │ │ │(有安裝│ │ │ │ │(p.75) │ │ │ │ │) │ │ │ │ │ │ │ │ ├──┼────┼──┼──┼────┼────├────┼────┼─────┤ │ b│工作爬梯│座 │2 │12,500元│25,000元│0元(p.75│0元 │已告確定。│ │ │(無安裝│ │ │ │ │) │ │ │ │ │) │ │ │ │ │ │ │ │ ├──┼────┼──┼──┼────┼────┼────┼────┼─────┤ │4 │木工裝潢│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a│大廳及帷│式 │1 │159,204 │159,204 │159,204 │159,204 │ │ │ │幕牆H型 │ │ │元 │元 │元( p.75│元 │ │ │ │鋼橫樑包│ │ │ │ │ │ │ │ │ │飾收邊材│ │ │ │ │ │ │ │ │ │料及工資│ │ │ │ │ │ │ │ ├──┼────┼──┼──┼────┼────├────┼────┼─────┤ │ b│大廳樓梯│式 │1 │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 │ │ │包飾下方│ │ │ │ │(p .75) │ │ │ │ │隔儲藏間│ │ │ │ │ │ │ │ ├──┼────┼──┼──┼────┼────┼────┼────┼─────┤ │5 │廠區綠帶│式 │1 │165,000 │165,000 │165,000 │165,000 │ │ │ │周邊增設│ │ │元 │元 │元( p │元 │ │ │ │緣石 │ │ │ │ │.76) │ │ │ ├──┼────┼──┼──┼────┼────┼────┼────┼─────┤ │6 │辦公室甲│ │ │ │ │ │ │ │ │ │種防火門│ │ │ │ │ │ │ │ ├──┼────┼──┼──┼────┼────├────┼────┼─────┤ │ a│120*21 │樘 │1 │25,000元│25,000元│25,000元│0元 │附帶上訴請│ │ │(1F大廳│ │ │ │ │(p.76) │ │求25,000元│ │ │) │ │ │ │ │ │ │ │ ├──┼────┼──┼──┼────┼────├────┼────┼─────┤ │ b│120*21 │樘 │1 │25,000元│25,000元│25,000元│0元 │附帶上訴請│ │ │(1F走廊│ │ │ │ │(p.76) │ │求25,000元│ │ │) │ │ │ │ │ │ │ │ ├──┼────┼──┼──┼────┼────┼────┼────┼─────┤ │7 │辦公室2F│樘 │1 │2,442元 │2,442元 │2,442元(│2,442元 │ │ │ │女生廁所│ │ │ │ │p.76) │ │ │ │ │鋁窗(60│ │ │ │ │ │ │ │ │ │*60cm) │ │ │ │ │ │ │ │ ├──┼────┼──┼──┼────┼────┼────┼────┼─────┤ │8 │花台磚9.│式 │1 │2,848元 │2,848元 │0元(p.76│0元 │已告確定。│ │ │04㎡*300│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624,322 │579,974 │471,974 │附帶上訴請│ │ │ │ │ │ │元 │元 │元 │求108,000 │ │ │ │ │ │ │ │ │ │元 │ └──┴────┴──┴──┴────┴────┴────┴────┴─────┘ ┌────────────────────────────────────────────┐ │附表二 │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 單價 │ 領域公司 │鑑定金額( │地院判斷│備註 │ │ │ │ │ │ │ 請求金額 │鑑定卷頁) │金額 │ │ ├──┼──────┴──┴───┴────┴─────┴─────┴────┴─────┤ │二 │合約估價單未列入,經結構計算建築圖有繪製之項目 │ ├──┼──────┬──┬───┬────┬─────┬─────┬────┬─────┤ │1 │廠房區東/西 │ │ │ │ │ │ │ │ │ │二側外牆鋼結│ │ │ │ │ │ │ │ │ │構補強工程 │ │ │ │ │ │ │ │ ├──┼──────┼──┼───┼────┼─────├─────┼────┼─────┤ │ │H型鋼 │kg │1,392 │43元 │59,856元 │44,544元 │44,544元│ │ │ │250*8M*6支 │ │ │ │ │(p.77) │ │ │ ├──┼──────┼──┼───┼────┼─────┼─────┼────┼─────┤ │2 │廠房區廁所上│ │ │ │ │ │ │ │ │ │方鋼結構工程│ │ │ │ │ │ │ │ ├──┼──────┼──┼───┼────┼─────├─────┼────┼─────┤ │ a│H型鋼 │kg │464 │43元 │19,952元 │14,848元 │14,848元│ │ │ │250*8M*2支 │ │ │ │ │(p.77) │ │ │ ├──┼──────┼──┼───┼────┼─────├─────┼────┼─────┤ │ b│H型鋼 │kg │696 │43元 │29,928元 │22,272元 │22,272元│ │ │ │250*6M*4支 │ │ │ │ │(p.77) │ │ │ ├──┼──────┼──┼───┼────┼─────├─────┼────┼─────┤ │ c│C型鋼 │kg │372 │43元 │15,996元 │11,904元 │11,904元│ │ │ │150*65*2.33 │ │ │ │ │(p.77) │ │ │ │ │+5200*13支 │ │ │ │ │ │ │ │ ├──┼──────┼──┼───┼────┼─────├─────┼────┼─────┤ │ d│花板4m*8m │塊 │12 │5,250元 │63,000元 │63,000元 │63,000元│ │ │ │ │ │ │ │ │(p.77) │ │ │ ├──┼──────┼──┼───┼────┼─────├─────┼────┼─────┤ │ e│鐵板 │kg │116 │43元 │4,988元 │3,712元 │3,712元 │ │ │ │ │ │ │ │ │(p.77) │ │ │ ├──┼──────┼──┼───┼────┼─────├─────┼────┼─────┤ │ f│固定座2孔 │組 │39 │82元 │3,198元 │3,198元 │3,198元 │ │ │ │ │ │ │ │ │(p.77) │ │ │ ├──┼──────┼──┼───┼────┼─────├─────┼────┼─────┤ │ g│螺絲五金 │式 │1 │12,000元│12,000元 │12,000元 │12,000元│ │ │ │ │ │ │ │ │(p.77) │ │ │ ├──┼──────┼──┼───┼────┼─────├─────┼────┼─────┤ │ h│吊運 │式 │1 │12,000元│12,000元 │12,000元 │12,000元│ │ │ │ │ │ │ │ │(p.77) │ │ │ ├──┼──────┼──┼───┼────┼─────├─────┼────┼─────┤ │ i│安全爬梯 │座 │1 │10,000元│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 │ │ │ │ │ │ │(p.77) │ │ │ ├──┼──────┼──┼───┼────┼─────┼─────┼────┼─────┤ │3 │活動百葉窗 │ │ │ │ │ │ │ │ ├──┼──────┼──┼───┼────┼─────├─────┼────┼─────┤ │ a│215*50cm(1F│樘 │1 │6,750元 │6,750元 │6,750元 │6,750元 │ │ │ │主管辦公室)│ │ │ │ │(p.77) │ │ │ ├──┼──────┼──┼───┼────┼─────├─────┼────┼─────┤ │ b│500*50cm(2F│樘 │1 │10,500元│10,500元 │10,500元 │10,500元│ │ │ │會議室) │ │ │ │ │(p.77) │ │ │ ├──┼──────┼──┼───┼────┼─────┼─────┼────┼─────┤ │4 │辦公區入口造│式 │1 │160,750 │160,750元 │160,750元 │160,750 │ │ │ │型雨庇 │ │ │元 │ │(p.77) │元 │ │ │ │ │ │ │ │ │ │ │ │ ├──┼──────┼──┼───┼────┼─────┼─────┼────┼─────┤ │5 │停車位變更停│式 │1 │123,700 │123,700元 │123,700元 │123,700 │ │ │ │放位置地面鋪│ │ │元 │ │(p.78) │元 │ │ │ │設植草磚 │ │ │ │ │ │ │ │ ├──┼──────┼──┼───┼────┼─────┼─────┼────┼─────┤ │6 │廠區入口增設│ │ │ │ │ │ │ │ │ │伸縮門RC工程│ │ │ │ │ │ │ │ ├──┼──────┼──┼───┼────┼─────├─────┼────┼─────┤ │ a│門柱及牆收納│式 │1 │50,000元│50,000元 │50,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空間RC結構 │ │ │ │ │(p.78) │ │求50,000元│ ├──┼──────┼──┼───┼────┼─────├─────┼────┼─────┤ │ b│伸縮大門門軌│式 │1 │30,000元│30,000元 │30,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地樑RC結構 │ │ │ │ │(p.78) │ │求30,000元│ ├──┼──────┼──┼───┼────┼─────┼─────┼────┼─────┤ │7 │廠區入口車道│ │ │ │ │ │ │ │ │ │斜坡基礎工程│ │ │ │ │ │ │ │ ├──┼──────┼──┼───┼────┼─────├─────┼────┼─────┤ │ a│車道斜坡下方│M │13 │2,000元 │26,000元 │26,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排水溝 │ │ │ │ │(p.78) │ │求26,000元│ ├──┼──────┼──┼───┼────┼─────├─────┼────┼─────┤ │ b│二側RC擋土牆│M │32 │5,500元 │176,000元 │176,000元 │176,000 │ │ │ │工程 │ │ │ │ │(p.78) │元 │ │ ├──┼──────┼──┼───┼────┼─────├─────┼────┼─────┤ │ c│斜坡地基土方│式 │1 │0元 │0元 │0元(p.78) │0元 │ │ │ │回填夯實 │ │ │ │ │ │ │ │ ├──┼──────┼──┼───┼────┼─────┼─────┼────┼─────┤ │ │小計 │ │ │ │814,618元 │781,178元 │675,178 │附帶上訴請│ │ │ │ │ │ │ │ │元 │求106,000 │ │ │ │ │ │ │ │ │ │元 │ └──┴──────┴──┴───┴────┴─────┴─────┴────┴─────┘ ┌─────────────────────────────────────────────┐ │附表三 │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 領域公司 │鑑定金額( │地院判斷 │備註 │ │ │ │ │ │ │ 請求金額 │鑑定卷頁) │金額 │ │ ├──┼───────┴──┴──┴────┴─────┴─────┴─────┴─────┤ │三 │合約估價單數量與竣工圖數量不符之工程項目 │ ├──┼───────┬──┬──┬────┬─────┬─────┬─────┬─────┤ │三-1│門窗部分 │ │ │ │ │ │ │ │ ├──┼───────┼──┼──┼────┼─────┼─────┼─────┼─────┤ │1 │鋁窗400*140cm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18 │12,000元│-216,000元│-216,000元│-216,000元│ │ │ │ │ │ │ │ │(p.79) │ │ │ ├──┼───────┼──┼──┼────┼─────├─────┼─────┼─────┤ │ b│竣工數量(廠房│樘 │11 │12,000元│132,000元 │132,000元 │132,000元 │ │ │ │區) │ │ │ │ │(p.79) │ │ │ ├──┼───────┼──┼──┼────┼─────┼─────┼─────┼─────┤ │2 │鋁窗280*140cm │ │ │ │ │ │ │ │ │ │(2F休息室) │ │ │ │ │ │ │ │ ├──┼───────┼──┼──┼────┼─────├─────┼─────┼─────┤ │ a│合約尺寸 │樘 │1 │8,500元 │-8,500元 │-8,500元 │-8,500元 │ │ │ │280*140cm │ │ │ │ │(p.79) │ │ │ ├──┼───────┼──┼──┼────┼─────├─────┼─────┼─────┤ │ b│竣工尺寸 │樘 │1 │5,900元 │5,900元 │5,900元 │5,900元 │ │ │ │170*160cm(2F │ │ │ │ │(p.79) │ │ │ │ │休息室) │ │ │ │ │ │ │ │ ├──┼───────┼──┼──┼────┼─────├─────┼─────┼─────┤ │ │竣工尺寸 │樘 │1 │4,500元 │4,500元 │4,500元 │4,500元 │ │ │ │160*130cm(2F │ │ │ │ │(p.79) │ │ │ │ │資料室) │ │ │ │ │ │ │ │ ├──┼───────┼──┼──┼────┼─────┼─────┼─────┼─────┤ │3 │鋁窗140*140cm │ │ │ │ │ │ │ │ │ │(1F休息室) │ │ │ │ │ │ │ │ ├──┼───────┼──┼──┼────┼─────├─────┼─────┼─────┤ │ a│合約尺寸 │樘 │5 │4,200元 │-21,000元 │-21,000元 │-21,000元 │ │ │ │140*140cm │ │ │ │ │(p.79) │ │ │ ├──┼───────┼──┼──┼────┼─────├─────┼─────┼─────┤ │ b│竣工尺寸 │樘 │1 │4,500元 │4,500元 │4,500元 │4,500元 │ │ │ │160*130cm(1F │ │ │ │ │(p.79) │ │ │ │ │休息室) │ │ │ │ │ │ │ │ ├──┼───────┼──┼──┼────┼─────├─────┼─────┼─────┤ │ c│竣工尺寸 │樘 │1 │4,500 │4,500 │4,500元 │4,500元 │ │ │ │160*130cm(1F │ │ │ │ │(p.79) │ │ │ │ │電腦機房) │ │ │ │ │ │ │ │ ├──┼───────┼──┼──┼────┼─────├─────┼─────┼─────┤ │ d│竣工尺寸 │樘 │1 │3,400元 │3,400元 │3,400元 │3,400元 │ │ │ │120*130cm(1F │ │ │ │ │(p.79) │ │ │ │ │展示間) │ │ │ │ │ │ │ │ ├──┼───────┼──┼──┼────┼─────┼─────┼─────┼─────┤ │4 │鋁窗100*140cm │ │ │ │ │ │ │ │ │ │(1F廁所走廊)│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2 │3,000元 │-6,000元 │-6,000元 │-6,000元 │ │ │ │ │ │ │ │ │(p.80) │ │ │ ├──┼───────┼──┼──┼────┼─────├─────┼─────┼─────┤ │ b│竣工數量(建築│樘 │0 │3,000元 │0元 │0元(p.80) │0元 │ │ │ │師取消) │ │ │ │ │ │ │ │ │ │ │ │ │ │ │ │ │ │ ├──┼───────┼──┼──┼────┼─────┼─────┼─────┼─────┤ │5 │鋁窗320*80cm(│ │ │ │ │ │ │ │ │ │全部廁所) │ │ │ │ │ │ │ │ ├──┼───────┼──┼──┼────┼─────├─────┼─────┼─────┤ │ a│合約尺寸 │樘 │3 │5,500元 │-16,500元 │-16,500元 │-16,500元 │ │ │ │320*80cm │ │ │ │ │(p.80) │ │ │ ├──┼───────┼──┼──┼────┼─────├─────┼─────┼─────┤ │ b│竣工數量 │樘 │2 │5,500元 │11,000元 │11,000元 │11,000元 │ │ │ │320*80cm (辦 │ │ │ │ │(p.80) │ │ │ │ │公室1.2F廁所)│ │ │ │ │ │ │ │ │ │ │ │ │ │ │ │ │ │ ├──┼───────┼──┼──┼────┼─────├─────┼─────┼─────┤ │ c│竣工數量 │樘 │1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 │ │100*130cm(辦 │ │ │ │ │(p.80) │ │ │ │ │公室1F廁所) │ │ │ │ │ │ │ │ ├──┼───────┼──┼──┼────┼─────├─────┼─────┼─────┤ │ d│竣工數量 │樘 │1 │6,800元 │6,800元 │6,800元 │6,800元 │ │ │ │400*80cm (廠 │ │ │ │ │(p.80) │ │ │ │ │房廁所) │ │ │ │ │ │ │ │ ├──┼───────┼──┼──┼────┼─────┼─────┼─────┼─────┤ │6 │鋁百葉窗 │ │ │ │ │ │ │ │ │ │100*100cm │ │ │ │ │ │ │ │ ├──┼───────┼──┼──┼────┼─────├─────┼─────┼─────┤ │ a│合約尺寸 │樘 │6 │3,000元 │-18,000元 │-18,000元 │-18,000元 │ │ │ │100*100cm │ │ │ │ │(p.80) │ │ │ ├──┼───────┼──┼──┼────┼─────├─────┼─────┼─────┤ │ b│竣工數量 │樘 │2 │ │0元 │13,200元 │13,200元 │ │ │ │65*65cm (台電│ │ │ │ │(p.80) │ │ │ │ │受電室) │ │ │ │ │ │ │ │ ├──┼───────┼──┼──┼────┼─────├─────┼─────┼─────┤ │ c│竣工數量 │樘 │1 │ │0元 │6,600元 │6,600元 │ │ │ │65*65cm (發電│ │ │ │ │(p.80) │ │ │ │ │機室) │ │ │ │ │ │ │ │ ├──┼───────┼──┼──┼────┼─────├─────┼─────┼─────┤ │ d│竣工數量 │樘 │1 │ │0元 │19,000元 │19,000元 │ │ │ │120*90cm (發 │ │ │ │ │(p.80) │ │ │ │ │電機室) │ │ │ │ │ │ │ │ ├──┼───────┼──┼──┼────┼─────├─────┼─────┼─────┤ │ e│竣工數量 │樘 │1 │ │56,175元 │15,000元 │15,000元 │ │ │ │120*70cm (發 │ │ │ │ │(p.80) │ │ │ │ │電機室) │ │ │ │ │ │ │ │ ├──┼───────┼──┼──┼────┼─────┼─────┼─────┼─────┤ │7 │烤漆電動鐵捲門│ │ │ │ │ │ │ │ │ │(建築圖600*50│ │ │ │ │ │ │ │ │ │0cm) │ │ │ │ │ │ │ │ ├──┼───────┼──┼──┼────┼─────├─────┼─────┼─────┤ │ a│合約尺寸(建築│樘 │2 │8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 │ │ │圖600*500cm) │ │ │ │ │(p.81) │ │ │ │ │ │ │ │ │ │ │ │ │ ├──┼───────┼──┼──┼────┼─────├─────┼─────┼─────┤ │ b│竣工尺寸(廠房│樘 │2 │96,000元│192,000元 │192,000元 │192,000元 │ │ │ │大門/側門 │ │ │ │ │(p.81) │ │ │ │ │ │ │ │ │ │ │ │ │ ├──┼───────┼──┼──┼────┼─────┼─────┼─────┼─────┤ │8 │烤漆電動鐵捲門│ │ │ │ │ │ │ │ │ │300*500cm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1 │40,000元│-40,000元 │-40,000元 │-40,000元 │ │ │ │ │ │ │ │ │(p.81) │ │ │ ├──┼───────┼──┼──┼────┼─────├─────┼─────┼─────┤ │ b│竣工數量(業主│樘 │0 │40,000元│0元 │0元 │0元 │ │ │ │取消) │ │ │ │ │ │ │ │ ├──┼───────┼──┼──┼────┼─────┼─────┼─────┼─────┤ │9 │其他不銹鋼門(│ │ │ │ │ │ │ │ │ │受電室/消防室/│ │ │ │ │ │ │ │ │ │發電機室/逃生 │ │ │ │ │ │ │ │ │ │梯門) │ │ │ │ │ │ │ │ ├──┼───────┼──┼──┼────┼─────├─────┼─────┼─────┤ │ │合約數量 │樘 │4 │6,500元 │-26,000元 │-26,000元 │0元 │ │ │ │ │ │ │ │ │(p.81) │ │ │ ├──┼───────┼──┼──┼────┼─────├─────┼─────┼─────┤ │ │竣工數量180*21│樘 │1 │52,500元│52,500元 │52,5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0cm(台電受電 │ │ │ │ │(p.81) │ │求52,500元│ │ │室) │ │ │ │ │ │ │ │ ├──┼───────┼──┼──┼────┼─────├─────┼─────┼─────┤ │ │竣工數量120*21│樘 │1 │6,500元 │6,500元 │6,5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0cm(消防室) │ │ │ │ │(p.81) │ │求6,500元 │ │ │ │ │ │ │ │ │ │ │ ├──┼───────┼──┼──┼────┼─────├─────┼─────┼─────┤ │ │竣工數量120*21│樘 │1 │6,500元 │6,500元 │6,5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0cm(發電機室 │ │ │ │ │(p.81) │ │求6,500元 │ │ │) │ │ │ │ │ │ │ │ ├──┼───────┼──┼──┼────┼─────├─────┼─────┼─────┤ │ │竣工數量120*21│樘 │1 │6,500元 │6,500元 │6,5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0cm(逃生梯門 │ │ │ │ │(p.81) │ │求6,500元 │ │ │) │ │ │ │ │ │ │ │ ├──┼───────┼──┼──┼────┼─────┼─────┼─────┼─────┤ │10 │廠區入口伸縮軌│ │ │ │ │ │ │ │ │ │道大門(建築圖│ │ │ │ │ │ │ │ │ │600cm) │ │ │ │ │ │ │ │ ├──┼───────┼──┼──┼────┼─────├─────┼─────┼─────┤ │ │合約尺寸 │樘 │1 │89,000元│-89,000元 │-89,000元 │-89,000元 │ │ │ │ │ │ │ │ │(p.82) │ │ │ ├──┼───────┼──┼──┼────┼─────├─────┼─────┼─────┤ │ │竣工尺寸(業主│樘 │1 │189,000 │189,000元 │106,941元 │106,941元 │ │ │ │修改尺寸1280cm│ │ │元 │ │(p.82) │ │ │ │ │) │ │ │ │ │ │ │ │ ├──┼───────┼──┼──┼────┼─────┼─────┼─────┼─────┤ │三-2│辦公室裝修部分│ │ │ │ │ │ │ │ ├──┼───────┼──┼──┼────┼─────┼─────┼─────┼─────┤ │1 │廠區內及辦公室│ │ │ │ │ │ │ │ │ │隔間牆(雙面)│ │ │ │ │ │ │ │ ├──┼───────┼──┼──┼────┼─────├─────┼─────┼─────┤ │ a│合約數量 │m2 │742 │760元 │-563,920元│-563,920元│-563,920元│ │ │ │ │ │ │ │ │(p.82) │ │ │ ├──┼───────┼──┼──┼────┼─────├─────┼─────┼─────┤ │ b│竣工數量 │m2 │1345│760元 │1,022,200 │1,022,200 │1,022,200 │ │ │ │ │ │ │ │元 │元(p.82) │元 │ │ ├──┼───────┼──┼──┼────┼─────┼─────┼─────┼─────┤ │2 │隔間油漆工程 │ │ │ │ │ │ │ │ ├──┼───────┼──┼──┼────┼─────├─────┼─────┼─────┤ │ a│合約單價 │m2 │1561│150元 │-234,150元│-234,150元│-234,150元│ │ │ │ │ │ │ │ │(p.82) │ │ │ ├──┼───────┼──┼──┼────┼─────├─────┼─────┼─────┤ │ b│竣工單價(含業│m2 │1561│183元 │359,037元 │359,037元 │359,037元 │ │ │ │主條紋式配色工│ │ │ │ │(p.82) │ │ │ │ │資追加) │ │ │ │ │ │ │ │ ├──┼───────┼──┼──┼────┼─────┼─────┼─────┼─────┤ │3 │辦公室木門 │ │ │ │ │ │ │ │ │ │90*210cm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19 │13,000元│-247,000元│-247,000元│-247,000元│ │ │ │ │ │ │ │ │(p.83) │ │ │ ├──┼───────┼──┼──┼────┼─────├─────┼─────┼─────┤ │ b│竣工數量(業主│樘 │22 │13,000元│286,000元 │221,000元 │221,000元 │ │ │ │隔間變動)防火│ │ │ │ │(p.83) │ │ │ │ │木纖門 │ │ │ │ │ │ │ │ ├──┼───────┼──┼──┼────┼─────┼─────┼─────┼─────┤ │4 │辦公室窗框含玻│ │ │ │ │ │ │ │ │ │璃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才 │599 │120元 │-71,880元 │-71,880元 │-71,880元 │ │ │ │ │ │ │ │ │(p.83) │ │ │ ├──┼───────┼──┼──┼────┼─────├─────┼─────┼─────┤ │ b│竣工數量400*12│才 │53 │120元 │6,360元 │6,360元 │6,360元 │ │ │ │0cm(1F業務區 │ │ │ │ │(p.83) │ │ │ │ │) │ │ │ │ │ │ │ │ ├──┼───────┼──┼──┼────┼─────├─────┼─────┼─────┤ │ c│竣工數量300*12│才 │40 │120元 │4,800元 │4,800元 │4,800元 │ │ │ │0cm(1F主管室 │ │ │ │ │(p.83) │ │ │ │ │) │ │ │ │ │ │ │ │ ├──┼───────┼──┼──┼────┼─────├─────┼─────┼─────┤ │ d│竣工數量350*20│才 │77 │120元 │9,240元 │9,240元 │9,240元 │ │ │ │0cm(1F展示區 │ │ │ │ │(p.83) │ │ │ │ │) │ │ │ │ │ │ │ │ ├──┼───────┼──┼──┼────┼─────├─────┼─────┼─────┤ │ e│竣工數量120*12│才 │16 │120元 │1,920元 │1,920元 │1,920元 │ │ │ │0cm(1F展示區 │ │ │ │ │(p.83) │ │ │ │ │) │ │ │ │ │ │ │ │ ├──┼───────┼──┼──┼────┼─────├─────┼─────┼─────┤ │ f│竣工數量300*12│才 │40 │120元 │4,800元 │4,800元 │4,800元 │ │ │ │0cm(2F宣傳設 │ │ │ │ │(p.83) │ │ │ │ │計區) │ │ │ │ │ │ │ │ ├──┼───────┼──┼──┼────┼─────├─────┼─────┼─────┤ │ g│竣工數量300*20│才 │66 │120元 │7,920元 │7,920元 │7,920元 │ │ │ │0cm(2F財務區 │ │ │ │ │(p.83) │ │ │ │ │) │ │ │ │ │ │ │ │ ├──┼───────┼──┼──┼────┼─────├─────┼─────┼─────┤ │ h│竣工數量300*12│才 │40 │120元 │4,800元 │4,800元 │4,800元 │ │ │ │0cm(2F主管室 │ │ │ │ │(p.83) │ │ │ │ │) │ │ │ │ │ │ │ │ ├──┼───────┼──┼──┼────┼─────├─────┼─────┼─────┤ │ i│竣工數量500*12│才 │66 │120元 │7,920元 │7,920元 │7,920元 │ │ │ │0cm(2F會議室 │ │ │ │ │(p.83) │ │ │ │ │) │ │ │ │ │ │ │ │ ├──┼───────┼──┼──┼────┼─────├─────┼─────┼─────┤ │ j│竣工數量150*12│才 │25 │12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 │ │ │0cm(2F產品開 │ │ │ │ │(p.83) │ │ │ │ │發區) │ │ │ │ │ │ │ │ ├──┼───────┼──┼──┼────┼─────├─────┼─────┼─────┤ │ k│竣工數量150*12│才 │25 │12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 │ │ │0cm(2F會客室 │ │ │ │ │(p.83) │ │ │ │ │) │ │ │ │ │ │ │ │ ├──┼───────┼──┼──┼────┼─────┼─────┼─────┼─────┤ │5 │防火門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樘 │4 │20,000元│-80,000元 │-80,000元 │-80,000元 │ │ │ │ │ │ │ │ │(p.84) │ │ │ ├──┼───────┼──┼──┼────┼─────├─────┼─────┼─────┤ │ b│竣工數量 │樘 │1 │20,000元│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 │ │ │120*210cm │ │ │ │ │(p.84) │ │ │ ├──┼───────┼──┼──┼────┼─────├─────┼─────┼─────┤ │ c│竣工數量 │樘 │2 │20,000元│40,000元 │40,000元 │40,000元 │ │ │ │90*210cm │ │ │ │ │(p.84) │ │ │ ├──┼───────┼──┼──┼────┼─────┼─────┼─────┼─────┤ │6 │蹲式馬桶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座 │13 │2,250元 │-29,250元 │-29,250元 │-29,250元 │ │ │ │ │ │ │ │ │(p.84) │ │ │ ├──┼───────┼──┼──┼────┼─────├─────┼─────┼─────┤ │ b│竣工數量蹲式馬│座 │3 │2,250元 │6,750元 │6,750元 │6,750元 │ │ │ │桶 │ │ │ │ │(p.84) │ │ │ ├──┼───────┼──┼──┼────┼─────├─────┼─────┼─────┤ │ c│竣工數量坐式馬│座 │8 │5,500元 │44,000元 │44,000元 │44,000元 │ │ │ │桶 │ │ │ │ │(p.84) │ │ │ ├──┼───────┼──┼──┼────┼─────┼─────┼─────┼─────┤ │7 │小便斗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座 │8 │2,600元 │-20,800元 │-20,800元 │0元 │ │ │ │ │ │ │ │ │(p.84) │ │ │ ├──┼───────┼──┼──┼────┼─────├─────┼─────┼─────┤ │ b│竣工數量(業主│座 │9 │2,600元 │23,400元 │23,4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變更修改) │ │ │ │ │(p.84) │ │求23,400元│ ├──┼───────┼──┼──┼────┼─────┼─────┼─────┼─────┤ │三-3│雜項工程部分 │ │ │ │ │ │ │ │ ├──┼───────┼──┼──┼────┼─────├─────┼─────┼─────┤ │1 │RC水溝工程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M │220 │2,000元 │-440,000元│-440,000元│-440,000元│ │ │ │ │ │ │ │ │(p.85) │ │ │ ├──┼───────┼──┼──┼────┼─────├─────┼─────┼─────┤ │ b│竣工數量 │M │320 │2,000元 │644,000元 │644,000元 │644,000元 │ │ │ │ │ │ │ │ │(p.85) │ │ │ ├──┼───────┼──┼──┼────┼─────┼─────┼─────┼─────┤ │2 │陰井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組 │12 │6,000元 │-72,000元 │-72,000元 │-72,000元 │ │ │ │ │ │ │ │ │(p.85) │ │ │ ├──┼───────┼──┼──┼────┼─────├─────┼─────┼─────┤ │ b│竣工數量 │組 │4 │6,000元 │24,000元 │24,000元 │24,000元 │ │ │ │60*60cm │ │ │ │ │(p.85) │ │ │ ├──┼───────┼──┼──┼────┼─────├─────┼─────┼─────┤ │ c│竣工數量 │組 │5 │20,000元│100,000元 │80,000元 │80,000元 │ │ │ │150*150cm │ │ │ │ │(p.85) │ │ │ ├──┼───────┼──┼──┼────┼─────┼─────┼─────┼─────┤ │3 │排水幹管工程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M │200 │600元 │-120,000元│-120,000元│-120,000元│ │ │ │ │ │ │ │ │(p.85) │ │ │ ├──┼───────┼──┼──┼────┼─────├─────┼─────┼─────┤ │ b│竣工數量 │M │113 │600元 │67,800元 │67,800元 │67,800元 │ │ │ │ │ │ │ │ │(p.85) │ │ │ ├──┼───────┼──┼──┼────┼─────┼─────┼─────┼─────┤ │4 │瀝青(含級配)│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a│合約數量 │M │2800│480元 │-1,344,000│-1,344,000│-1,344,000│ │ │ │ │ │ │ │元 │元(p.86) │元 │ │ ├──┼───────┼──┼──┼────┼─────├─────┼─────┼─────┤ │ b│竣工數量 │M │2772│480元 │1,330,560 │1,330,560 │1,330,560 │ │ │ │ │ │ │ │元 │元(p.86) │元 │ │ ├──┼───────┼──┼──┼────┼─────┼─────┼─────┼─────┤ │ │追加減小計 │ │ │ │882,082元 │712,648元 │664,048元 │附帶上訴請│ │ │ │ │ │ │ │ │ │求95,400元│ └──┴───────┴──┴──┴────┴─────┴─────┴─────┴─────┘ ┌───────────────────────────────────────────┐ │附表四 │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 領域公司 │鑑定金額 │地院判斷│備註 │ │ │ │ │ │ │ 請求金額 │(鑑定卷頁) │金額 │ │ ├──┼─────┴──┴──┴────┴─────┴──────┴────┴─────┤ │四 │其他圖面變更後及業主現場變更所造成之追加工程 │ ├──┼─────┬──┬──┬────┬─────┬──────┬────┬─────┤ │1 │停車場位置│ │ │ │ │ │ │ │ │ │變更 │ │ │ │ │ │ │ │ ├──┼─────┼──┼──┼────┼─────├──────┼────┼─────┤ │ a│路燈立柱燈│盞 │6 │14,500元│87,000元 │87,000元 │87,000元│ │ │ │增加 │ │ │ │ │(p.87) │ │ │ ├──┼─────┼──┼──┼────┼─────├──────┼────┼─────┤ │ b│庭園燈增加│盞 │2 │2,5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 │ │ │ │ │ │ │ │(p.87) │ │ │ ├──┼─────┼──┼──┼────┼─────├──────┼────┼─────┤ │ c│上列燈具電│M │320 │100元 │32,000元 │32,000元 │32,000元│ │ │ │源管線增長│ │ │ │ │(p.87) │ │ │ ├──┼─────┼──┼──┼────┼─────├──────┼────┼─────┤ │ d│監視攝影機│M │110 │35元 │3,85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配管增長 │ │ │ │ │ │ │ │ ├──┼─────┼──┼──┼────┼─────┼──────┼────┼─────┤ │2 │前院綠帶斜│ │ │ │ │ │ │ │ │ │坡樣式(坡│ │ │ │ │ │ │ │ │ │度)變更 │ │ │ │ │ │ │ │ ├──┼─────┼──┼──┼────┼─────├──────┼────┼─────┤ │ a│120型挖土 │天 │4 │8,500元 │29,750元 │29,750元 │29,750元│ │ │ │機 │ │ │ │ │(p.87) │ │ │ ├──┼─────┼──┼──┼────┼─────├──────┼────┼─────┤ │ b│山貓鏟土機│台 │2 │8,000元 │16,000元 │16,000元 │16,000元│ │ │ │ │ │ │ │ │(p.87) │ │ │ ├──┼─────┼──┼──┼────┼─────├──────┼────┼─────┤ │ c│20T卡車 │天 │3 │9,000元 │27,000元 │27,000元 │27,000元│ │ │ │ │ │ │ │ │(p.87) │ │ │ ├──┼─────┼──┼──┼────┼─────├──────┼────┼─────┤ │ d│鋪設植草磚│式 │1 │27,972元│27,972元 │27,972元 │27,972元│ │ │ │工資(宗億│ │ │ │ │(p.87) │ │ │ │ │) │ │ │ │ │ │ │ │ ├──┼─────┼──┼──┼────┼─────┼──────┼────┼─────┤ │3 │剩餘土方堆│ │ │ │ │ │ │ │ │ │放區變更(│ │ │ │ │ │ │ │ │ │第二期預定│ │ │ │ │ │ │ │ │ │地) │ │ │ │ │ │ │ │ ├──┼─────┼──┼──┼────┼─────├──────┼────┼─────┤ │ a│推土機 │天 │3 │10,000元│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 │ │ │ │ │ │ │(p.88) │ │ │ ├──┼─────┼──┼──┼────┼─────├──────┼────┼─────┤ │ b│120型挖土 │天 │1 │8,500元 │8,500元 │8,500元 │8,500元 │ │ │ │機 │ │ │ │ │(p.88) │ │ │ ├──┼─────┼──┼──┼────┼─────├──────┼────┼─────┤ │ c│山貓鏟土機│天 │1 │800元 │800元 │8,000元 │8,000元 │ │ │ │ │ │ │ │ │(p.88) │ │ │ ├──┼─────┼──┼──┼────┼─────├──────┼────┼─────┤ │ d│人工 │天 │1 │1,450元 │1,450元 │1,450元 │1,450元 │ │ │ │ │ │ │ │ │(p.88) │ │ │ ├──┼─────┼──┼──┼────┼─────┼──────┼────┼─────┤ │4 │大門入口前│ │ │ │ │ │ │ │ │ │院轉角綠帶│ │ │ │ │ │ │ │ │ │斜坡樣式變│ │ │ │ │ │ │ │ │ │更(二次)│ │ │ │ │ │ │ │ ├──┼─────┼──┼──┼────┼─────├──────┼────┼─────┤ │ a│推土機 │天 │1 │10,000元│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 │ │ │ │ │ │ │(p.88) │ │ │ ├──┼─────┼──┼──┼────┼─────├──────┼────┼─────┤ │ b│20T卡車 │天 │1 │9,000元 │9,000元 │9,000元 │9,000元 │ │ │ │ │ │ │ │ │(p.88) │ │ │ ├──┼─────┼──┼──┼────┼─────├──────┼────┼─────┤ │ c│空心磚 │式 │1 │5,000元 │5,00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 d│人工 │天 │1 │1,450元 │1,450元 │1,450元 │1,450元 │ │ │ │ │ │ │ │ │(p.88) │ │ │ ├──┼─────┼──┼──┼────┼─────┼──────┼────┼─────┤ │5 │瀝青混凝土│ │ │ │ │ │ │ │ │ │路面車道轉│ │ │ │ │ │ │ │ │ │角修改(業│ │ │ │ │ │ │ │ │ │主變更6/29│ │ │ │ │ │ │ │ │ │施作) │ │ │ │ │ │ │ │ ├──┼─────┼──┼──┼────┼─────├──────┼────┼─────┤ │ a│已做路緣石│式 │1 │2,500元 │2,500元 │2,500元 │2,500元 │ │ │ │移除 │ │ │ │ │(p.89) │ │ │ ├──┼─────┼──┼──┼────┼─────├──────┼────┼─────┤ │ b│原土挖除及│式 │1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 │ │ │路床滾壓 │ │ │ │ │(p.89) │ │ │ ├──┼─────┼──┼──┼────┼─────├──────┼────┼─────┤ │ c│路緣石施作│M │15 │440元 │6,600元 │6,600元 │6,600元 │ │ │ │(新作) │ │ │ │ │(p.89) │ │ │ ├──┼─────┼──┼──┼────┼─────├──────┼────┼─────┤ │ d│原有緣石鋪│式 │1 │2,500元 │2,500元 │2,500元 │2,500元 │ │ │ │設 │ │ │ │ │(p.89) │ │ │ ├──┼─────┼──┼──┼────┼─────├──────┼────┼─────┤ │ e│鋪花土 │式 │1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 │ │ │ │ │ │ │ │(p.89) │ │ │ ├──┼─────┼──┼──┼────┼─────┼──────┼────┼─────┤ │6 │已製電動捲│式 │1 │20,000元│20,000元 │20,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門(面向北│ │ │ │ │(p.89) │ │求20,000元│ │ │)尺寸變更│ │ │ │ │ │ │ │ │ │修改費用 │ │ │ │ │ │ │ │ ├──┼─────┼──┼──┼────┼─────┼──────┼────┼─────┤ │7 │蹲式馬桶改│式 │1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 │ │ │坐式馬桶,│ │ │ │ │(p.89) │ │ │ │ │修改配管費│ │ │ │ │ │ │ │ │ │用 │ │ │ │ │ │ │ │ ├──┼─────┼──┼──┼────┼─────┼──────┼────┼─────┤ │8 │隔間已完成│式 │1 │45,000元│45,000元 │45,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後變動修改│ │ │ │ │(p.89) │ │求45,000元│ │ │費用 │ │ │ │ │ │ │ │ ├──┼─────┼──┼──┼────┼─────┼──────┼────┼─────┤ │9 │逃生梯固定│式 │1 │15,000元│15,000元 │15,000元 │15,000元│ │ │ │完成後移位│ │ │ │ │(p.90) │ │ │ ├──┼─────┼──┼──┼────┼─────┼──────┼────┼─────┤ │10 │增加、變更│ │1 │460,000 │460,00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修改(水│ │ │元 │ │ │ │ │ │ │電工工資及│ │ │ │ │ │ │ │ │ │內裝工資)│ │ │ │ │ │ │ │ ├──┼─────┼──┼──┼────┼─────┼──────┼────┼─────┤ │11 │工地現場約│ │1 │321,500 │321,50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聘人員薪資│ │ │元 │ │ │ │ │ │ │費用120500│ │ │ │ │ │ │ │ │ │*2+80500*1│ │ │ │ │ │ │ │ ├──┼─────┼──┼──┼────┼─────┼──────┼────┼─────┤ │12 │代付葳錦高│ │1 │230,000 │230,000元 │230,000元 │0元 │附帶上訴請│ │ │雄廠房租金│ │ │元 │ │(p.90) │ │求230,000 │ ├──┼─────┼──┼──┼────┼─────├──────┼────┼─────┤ │ │同意支付葳│ │1 │-230,000│-230,000元│-230,000元 │0元 │ │ │ │錦高雄廠房│ │ │元 │ │(p.90) │ │ │ │ │租金 │ │ │ │ │ │ │ │ ├──┼─────┼──┼──┼────┼─────┼──────┼────┼─────┤ │13 │消防變更設│ │1 │26,250元│26,250元 │26,250元 │26,250元│ │ │ │計 │ │ │ │ │(p.90) │ │ │ ├──┼─────┼──┼──┼────┼─────┼──────┼────┼─────┤ │14 │竣工會勘查│ │1 │35,000元│35,000元 │0元 │0元 │已告確定。│ │ │驗 │ │ │ │ │(p.90) │ │ │ │ │ │ │ │ │ │ │ │ │ ├──┼─────┼──┼──┼────┼─────┼──────┼────┼─────┤ │15 │消防設備師│ │1 │10,500元│10,500元 │10,500元 │10,500元│ │ │ │簽證 │ │ │ │ │(p.90) │ │ │ ├──┼─────┼──┼──┼────┼─────┼──────┼────┼─────┤ │ │小計 │ │ │ │124萬9,622│431,472元 │366,472 │附帶上訴請│ │ │ │ │ │ │元 │ │元 │求295,000 │ │ │ │ │ │ │ │ │ │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