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黃莉雲、陳容正、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胡湘麟、黃通良、謝立元、黃傳生
- 上訴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鼎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泓翊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瓊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書郁律師 上 訴 人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建弘律師 參 加 人 鼎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立元 參 加 人 泓翊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生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上訴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辯論終結後,另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更改抵銷之數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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