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9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麟
- 訴訟代理人
- 劉豐州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瓊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書郁律師
- 上訴人
-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
- 上訴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通良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洳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建弘律師
- 參加人
- 鼎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立元
- 參加人
- 泓翊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傳生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上訴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辯論終結後,另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更改抵銷之數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工程法庭